浅论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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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摘要】文章阐述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理论,分析了我国当前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现状,提出完善行政抵抗权制度体系的对策:明确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原则、方式;完善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抵抗对象标准;规范行政相对人抵抗权不法行使和救济程序。加快构建和谐、理性的法治社会。【关键词】行政相対人;抵抗权;制度体系一、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理论基础1、宪政基础天赋人权理论。天赋人权是指上天赋权,起源于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其内容包扌舌自然法规定了人们拥冇的自然权利生命、财产等权利。因而,天赋人权理论成为抵抗权理论的发轲之地,为抵抗权写入宪

2、法奠定基础。人民主权理论。卢梭建构了人民主权学说,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公民,人民作为主权者,不可能为非、不受制约、不受反对,人民的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人民主权理论奠定了抵抗权的基础,是抵抗权宪法层面的权力来源,成为人民思想屮的宪法基本权利之一。宪法权利。抵抗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木权利,是保障公民其他基木权利的必要手段。尽管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抵抗权这项权利,但是明确指出:“排除了任何主体拥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因而,我国宪法否定了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的特权,対于行政抵抗权是默认的。2、行政法理论基础公定力理论。行政行为公定力

3、的内涵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被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产生约束力。公定力理论是行政行为的基础和前提,证明了行政行为的有效性。但是,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具有“有限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公共利益。原因在于:坚持行政行为的完全公定力,是以牺牲相对人的利益为代价來维护法律秩序,此观点不可取。无效行政行为理论。无效行政行为具有三方面特征,即对该行为法律效力的消极评价,存在违法行为且违法状态重大而明显,后果是自始、当然、确定无效。从行政法领域来看,无效行政行为是行政抵抗权的理论基础,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必然是行政先对人抵抗权

4、的抵抗对象。建立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是平衡行政主体和相対人的重要方式,是构建现代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二、当前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现状1、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立法现状无效行政行为的立法现状。《行政处罚法》明确提出“无效行政行为”概念,表明我国在立法上承认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对无效行政行为的“确认无效判决”。由此观之,我国立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基本建立了确认和救济的途径。行政抵抗权的立法现状。《行政处罚法》第49条对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进行详细规定。《行政诉讼法》第95条明确

5、规定:“行政行为存在明显违法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当前,我国对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规定集中在三农、三乱问题、行政机关的违法检查和审查。总之,我国立法对抵抗权的态度是: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法院不支持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请求,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但是,我国的行政抵抗权尚未形成制度化、体系化。2、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践行困境理论践行困境。在我国,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存在不足,主要是:无效行政行为概念较为混乱,尚未形成统一表述;无效行政行为标准较为模糊,可操作性还不高。因而,在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理论也存在不足,主要有:相对

6、人抵抗权和自然正义原则Z间存在矛盾;相对人抵抗权和行政强制力之间存在矛盾。制度践行困境。目前,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践行存在不少困难,主要是:确认无效行政行为诉讼制度不健全,可操作性不高。判断无效行政行为的标准不清晰,使用对象不明确,特别程序保障缺失。这就使得法院使用法律时有很大困扰,不能体现“确认无效”判决的真正价值;相对人抵抗权抵抗程序缺失,尚未建立配套的行使程序,造成相对人不知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还是向行政行为机关提出请求,抑或是通过特别程序进行救济,这就孤立了相对人抵抗权,使之不能真正付诸实践。三、完善行政抵抗权制度体系的对

7、策1、明确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原则、方式明确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原则。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法定原则,即行使行政抵抗权,必须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避免不尊重宪法和法律现象发生;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被动行使原则 ;,即行政相对人应当保持谨慎、善意的心态,尊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即行政相对人行使抵抗权,应当首先在行政过程屮提出,而不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倘若遭遇行政主体无视或者拒绝,再请求法院进行救济。完善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方式。一是不作为抵抗。相对人有权拒绝无效行政行为的执行,可以采取无视、沉默等抵抗手段,可以要

8、求行政机关说明其行为合法理由、解释其合理性。二是积极抵抗。法律上,一般不支持相对人进行积极抵抗,因为积极抵抗将产生风险。然而,倘若行政机关向相对人施压,且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相对人可以采取正当措施积极抵抗。同时,应把握抵抗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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