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控制股东关联交易中违反诚信义务的责任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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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控制股东关联交易中违反诚信义务的责任与救济[摘要]不当关联交易在我国现今的上市公司屮频繁发生,而且冇愈演愈烈之势,所以规范这种不当关联交易,在我国立法中确立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制度,刻不容缓。[关键词]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现出强集屮的特征。在此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关联交易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而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在关联交易中违反诚信义务的现象也愈演愈烈,从而极大地侵害了上市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因此,规范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在关联交易中违反诚信义务,滥用控制权利的行为成为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本

2、文将就我国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关联交易屮违反诚信义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同时提出具体的规范措施,希架对我国上市公司及少数股东的保护,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有所帮助。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界定关联交易亦有人称之为“关连交易”、“关联人士交易”、“关联方交易”。①关联交易,即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的任何财产、权利或义务的转移。②我国沪深两市的《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本)》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第

3、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英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关联关系。”从以上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一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关键是判断交易双方是否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从国内外的现有规定看,对关联方关系判断的基本标准是:存在“控制”或“共同控制”关系。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关联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五种类型。沪深两市《股票上市规则

4、(2006年修订本)》将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及潜在关联人三种。总之,准确的界定关联人和判断某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是完善关联交易的基础。二、我国关于控制股东关联交易中违反诚信义务存在的立法与现实问题(-)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在关联交易中频繁违反诚信义务的现状最近儿年,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频频发生关联交易,其中,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最为普遍。在这些关联交易中,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滥用控制权,从而发生不公平关联交易的现象尤为突出。这种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严重干扰了资本市场的运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ifto(―)存在

5、的问题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诚信义务己经加以关注,证监会、国家经贸委也相继发布了监管规则。但是现有的立法、执法并不能有效地遏制控制股东在不公平关联交易中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其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1.我国《公司法》尚未承认或者确认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诚信义务制度,而只是在第二十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2年1月7号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九条明确了控制

6、股东的诚信义务。但可惜的是仅原则性的规定了义务,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和后果。而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作为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诚信义务从国家基木法层面并没有加以规定,立法对此问题仅停留在较低层次的探究。1.由于现行立法对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规定太过原则性,且只是在部门规章中予以规定,缺少国家基本法律层面的依据,因此,在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违反诚信义务的案件中,监管机构、司法部门显得无能为力,难以介入案件追究控制股东的法律责任。三、完善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诚信义务法律规制的措施笔者认为,鉴于当前的形

7、势,应当在国家基本法层面上对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诚信义务作出规定,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以限制控制股东在关联交易屮违反诚信义务,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屮小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第一,完善公司立法现行《公司法》应明确规定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诚信义务制度。同时,也应具体规定违反诚信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保障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制度得以落实。第二,完善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制度”,严格规范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对重大的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对非重人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的批准,且应当排除具有利害关系

8、的股东和董事的表决权。股东或董事的批准,可以是交易前的批准,也可以交易后进行的追认。第三,确立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司法审查的标准对于控制股东关联交易,如果公司或者公司的少数股东提起诉讼,即使该交易已经履行了适为的批准程序,法院仍有责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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