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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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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好意施惠关系中的责任承担[摘要]好意施惠是一种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日常生活屮邀友人吃饭或出游、搭便车等已显得司空见惯,因好意施惠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山于理论上缺乏对好意施惠的全面深入的研究,实践中我国法院对因好意施惠行为产生的纠纷判决的依据也不统一。文章首先以案例引出问题,再对好意施惠的概念做出解释,然后分析在好意施惠履行过程中所引发的侵权纠纷,最后重点分析好意施惠侵权纠纷屮的责任承担。[关键词]好意施惠;情谊行为;侵权责任一、问题的提出【案例】王某与李某是邻居,王某去县城卖花生途中遇到李某驾货车载钢材去县城,经王某请求,李某同意将王某及其花生一同运往县城,后发生交通事故,李某与赵
2、某的客车相撞导致王某受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60%的事故责任,赵某负40%的事故责任。赵某赔偿后,王某和李某因赔偿问题发生了纠纷,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损失。①屮华民族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助人为乐、乐善好施是我国的传统美徳。日常邀友人吃饭或出游及搭便车等好意施惠行为是十分常见的事情。通常,双方通过吃饭、出游,既联络了感情,也达到了沟通与交流的目的。然而好意施惠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客人赴约、主人爽约;搭便车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等情况,这些对于好意施惠人而言常常是无心之过,也就是好心办了坏事。当事人在对损害的发生没有预料的情况下,纠纷该如何解决?二、好意施惠的内涵(-)好意施
3、惠的概念界定好意施惠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如搭便车、帮邻居照看孩子等这些都是人与人之间友爱互助的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这类行为被称为“好意施惠关系”、“社会层面行为”、“情谊行为”等,如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称之为“情谊行为”,意即“发牛于法律层面之外,不能依法产生后果”的行为。②学者王泽鉴认为“所谓好意施惠关系,如邀他人参加宴会或搭便车,当事人既无受其约朿的意思,不能山此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③英美法系学者将此类行为称为“君子协定”,即指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而仅具有对个人道义上的有拘束力的协议。大陆法系着重强调当事人之间没冇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英美法系主要强调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
4、客观上的强制力,④为方便理解,本文统一将此类行为称为好意施惠行为。笔者认为,好意施惠行为就是行为人无设立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而是基于良好道德风尚给予他人恩惠旨在增进情意的行为。其中给予恩惠的一方是施惠人,接受恩惠的一方为受惠人。好意施惠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1•合意性,好意施惠是双方合意的产物。2.无偿性,好意施惠通常是无偿的,行为人并不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对价。3•好意性,施惠人基于道德上的同情或自愿为他人提供帮助,符合“善良风俗”原则,是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精神的表现。4•情谊性,好意施惠行为是为了增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谊,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好意施惠的性质分
5、析关于好意施惠性质的分歧,主要集屮于其法律行为抑或是事实行为,抑或两者皆不是。1.从法律行为层面进行分析有学者认为好意施惠屈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概念的提出始于德国法,萨维尼认为法律行为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本质特征的一种民事法律事实。在大陆法系,意思表示即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判断一项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关键看其是否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好意施惠中的意思表示仅是抽象的意思表达,不等于发生纠纷时起诉或不起诉的意向,如邀友人吃饭,行为人只是为了增进情意,并不想给对方一项
6、可以诉请的请求权。⑤好意施惠中的“好意”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因此难以将其归为法律行为。2.从事实行为层面分析有些学者认为英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即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只要事实上有某种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行为人有无意思表示则在所不问。⑥事实行为意在关注行为人实际上究竟做了什么,不要求行为人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在这点上,好意施惠与事实行为具有相似性,即好意施惠也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対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也不作限制。但如果因此将好意施惠行为归类为事实行为,则不妥。因为事实行为的结果往往伴随着债权或物权关系的产生,如先占,添附等,但好意施惠
7、行为旨在增进情谊,并不存在受惠人请求施惠人组织请客或投寄的权利,即便施惠人实施行为后,法律也不主动地强加任何义务于当事人身上,因此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事实行为。⑦综上,纯粹的好意施惠行为既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而是一种常见的情谊行为,好意施惠关系只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普通社会关系,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法外空间”,属于梅迪库勒所说的“社会层面的行为”。当然,好意施惠履行过程中若造成侵害他人财产甚至人身伤害,好意施惠就不再属于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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