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剖检察机关应对刑讯逼供行为策略

浅剖检察机关应对刑讯逼供行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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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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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年来发著报端的胥敬祥、余祥林案件暴露出在面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时,我国检察机关监督查处机制的不完善,因为在这两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尽管知道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有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侦查行为,但其却没有通过有效的措施来防止错案的发生。这两起案件的发生,应当引起我们对我国现行的检察机关对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监督查处机制的思考。刑讯逼供不仅是我国司法中的一个顽症,其还困扰着全世界的同行们。如何有效的遏止刑讯逼供行为对司法的毒害,我国检察机关在遏止刑讯逼供的工程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应当引起我们广大司法实务者的重视

2、。要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我们应当对刑讯逼供有所了解。刑讯逼供不仅中国是中国的难题,也是世界上其他国家的难题;刑讯逼供不仅存在于现代中国,更大兴于古代中国。在中国古代,当权者尽管知道刑讯逼供的危害性,但同时也认为,适当的刑讯逼供却能够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口供,有助于案件的侦破,因此对刑讯的对象、刑讯的手段等用法律做出了相应的的规定,如我国著名的《唐律疏义》中就有相应的内容。在当代,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实践的大多数情况下,确实存在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

3、,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况。但同时大家又都知道口供不可靠,办案时过分依赖口供很容易出问题,可是又都千方百计去获取口供。似乎手中没有口供,心里就觉得不踏实。离不开,忘不了,说不要,又舍不得。这就是"口供情节”。司法人员的“口供情节”不可避免地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所谓刑讯逼供是指侦查机关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精神或肉体的强制性暴力行为。由此可见,刑讯逼供有如下三个特点:1、刑讯逼供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为目的;2、刑讯逼供发生于侦查机关完全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阶段;3刑讯逼供以精神或肉体的强制暴力为手段

4、。基于此,刑讯逼供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其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的错误供述,其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最野蛮的践踏,严重危害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性。尽管如此,我们不得不承认刑讯逼供有时候确实能够给司法实践带来“好处”:仁在使用刑讯逼供后,我们有可能很快的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并破获案件,打击犯罪;2、对于有些犯罪,要能够破获案件,我们只有依靠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要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我们只有通过刑讯的手段,如受贿罪,受贿行为大多数只发生在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属于一种“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情况,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刑讯逼供似

5、乎就成为了唯一有效的破案手段。正是基于这样的情况,现在就形成了这样的一种局面:在宏观上,每个司法者都知道刑讯逼供的危害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刑讯逼供又时时刻刻存在。在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如何有效监督和查处的问题上,我们检察机关扮演的是什么样的角色呢?从我国现有法律的授权情况和司法实际情况来看,我们检察机关在监督和查处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活动上,其扮演的是一名事前事后监督均无力、手中握有仅是一把锋利程度较低的钝剑的角色。IIIIIIIIIIII首先,按照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65条、383

6、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审查起诉时以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此为事后监督;也可以提前介入重大案件的侦查,此为事前监督,从而通过两种监督方式来排除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存在。可我国检察机关无论是以审查证据合法性事后监督、还是以在案件侦查阶段以提前介入这样的事前监督为手段都体现出了监督不力,也体现不出监督的效果。监督不力可以通过以下的数字做一III番管窥,以某基层检察院2004-2005年工作为例,审查起诉科未发现一起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违法案件;侦查监督科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57件,提前介入的为19件,仅占总数的7.4%o事后监督的数量

7、是零,事前监督的比例仅为7.4%,这两组数字是说明监督不力,还是说明不存在刑讯逼供这样的违法侦查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属于前者。体现不出监督的效果还是以胥敬祥、余祥林案件为例。胥敬祥、余祥林案件毫无疑问应当属于重大的案件,这样重大的案件中应该将刑讯逼供严格拒之门外,可结果是该案的侦查环节中依然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的迹象。这恰恰说明了我们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没有显现出任何效果,因为胥敬祥、余祥林还是依然被依法逮捕、依法提起公诉。其次,我国检察机关掌握的对刑讯逼供违法侦查活动处罚的措施之剑的锋利程度太低,很难有效的打击到刑讯逼供者。规则中规定的应对刑

8、讯逼供行为的措施有五:仁重新取证;2、提出意见,让其自行纠正;3、发纠违通知书;4、向上级报告;5、移交本院侦查部门,由检察长决定是否立案。上述的五种措施,第1种和第2种让其自行纠正,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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