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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监督 摘要近年来在我国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刑讯逼供等行为出现的频率有所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监督刑讯逼供等行为作为当前完善刑事诉讼案件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刑讯逼供等行为由于其强迫性、危害性等特点,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各级检察在履行刑事诉讼案件监督权利的过程中应当对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监督检察机关刑讯逼供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06-148-01 在近年来的司法工作实践中,刑讯逼供等行为出现
2、的频率有所提高,这充分说明了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权利的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和不足。近日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同志在工作报告中说,将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加强对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违法问题的监督,对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权行为的监督,对刑事审判特别是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的监督。刑讯逼供行为被最高检提上了年度工作报告,充分说明了当前打击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所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刑讯逼供行为的危害 国内外司法界对于刑讯逼供行为的定义不甚相同,但是主体含义基本一致。按照我国《刑法》对于刑讯逼供行为的定义,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
3、,逼取口供的行为。按照这个定义,我们能够明确地推断出刑讯逼供行为的危害。 1.刑讯逼供行为严重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即使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也不应受到侵害,人身安全也不应受到威胁。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取证过程中使用刑讯逼供等手段,严重背离了宪法和法律对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规定,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2.刑讯逼供行为严重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国际司法界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权益的规定范围较广,其中《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决定书》等国际人权公约,确立了一
4、系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基本国际准则。在我国,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可以包括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接受先知的权利;律师帮助权;申请回避权;刑事赔偿权等,这些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使用刑讯逼供,严重危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代写论文 3.刑讯逼供等行为不利于案件侦查取证过程中的实体真实。按照法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判罪推理时必须要保证实体真实。这既指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主体是其本人,也指指控其罪行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口供等必须是真实的,由此才可以进行判罪推定。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使用刑讯逼供等手段使犯罪嫌疑人做出了与事
5、实相反或不尽相同的口供,违反了实体真实的法律原则,对于案件审理的公平合理有着极大的危害。 4.刑讯逼供等行为损害了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观。当前我国正在经历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重塑和整合阶段,也就是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法治观念为实体程序并重的法治观念,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的程序化。此外,我国司法界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奉行无罪推定原则。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既损害了社会主义法治程序化的要求,又通过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方式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观。 二、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 1.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加
6、大对其他司法机关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笔者认为首先检察机关要监督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刑事诉讼案件侦查取证的法律法规,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刑讯逼供行为的危害,从观念上铲除刑讯逼供行为是因公犯罪、抗拒从严等的错误认识。其次,由于刑事违法案件的取证调查工作都是在不公开的状态下进行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随时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过程,这就很难从根本上防范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笔者建议改变现有的法律程序,在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罪行推定等询问中指派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跟随,保证口供是由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真实准确的信息。 2.改变判决证据认定形式。我国司法界认为犯罪嫌疑人的
7、口供是推定其犯罪行为最为直接的证据,也是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最为采信的证据,这就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取证过程中过分注重口供而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采集。随着未来侦查工作中高科技手段的运用,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找到比口供更有说服力的证据,如影像视频、心理学、医学证据等,改变以往单纯依靠口供推定犯罪嫌疑人证据的情况。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可以引导其他司法机关逐步改变取证内容和方式,完善证据采集制度。 3.注意监督刑讯逼供的新形式。通过分析近年来出现的刑讯逼供案例,笔者注意到一些刑讯逼供行为出现了新形式,也就是改变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