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受贿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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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受贿罪作者:小小小目录一、引言(4)二、受贿罪主休的认定(4)(一)与贪污罪主体的区别(4)(二)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5)(三)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6)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6)(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成立的前提条件(6)(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与运用(7)四、为他人谋取利益(8)(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地位(8)(二)“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认定中存在的问题(10)(三)法律需要完善的地方仃1)五、结语(12)内容摘要本文针对受贿罪屮冇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在主体的认定方而,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

2、即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屮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不包括刑法382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探讨对于离退休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应予以界定,前者冇下列几种情况应以受贿罪处理(1)离退休以前受收他人财物,离退休以后利用“余权”为他人牟取不止当利益的,(2)离退休以前为他人牟取了不正当利益,离退休后收受他人财物的,(3)离退休后与现任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采取中介、介绍、代理等手段,利用现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后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可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其次,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方面,既可包描直接利

3、用本人的职权,也可包描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这需要说明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是利用木人现在职务上的便利,而不应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最后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是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行为要件,还是理解为一种许诺,都存在着口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被认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关键词:受贿罪构成要件一、引言受贿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是腐败犯罪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一种犯罪。在我国当前经济的转型时期,各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极易滋生各种腐败。如不依法惩治,将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经济坏境,因此,应加强完善各种法制,针对实践小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订和完

4、善,依法惩治各类腐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來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冋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笫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木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虽然法律上对受贿罪的定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对于法条的认识理解仍存在着不同的主张,如何对其进行科学的界定,将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

5、和对腐败的惩治。现就经常出现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以期法律进一步完善。二、受贿罪主体的认定从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上述人员亦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在理论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冇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屮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委派到非国冇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I才I体中从事公务的人

6、员范围的界定已渐趋一致,而对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仍有很大争议。因此,也给受贿罪主体的认定带来不便。(一)与贪污罪主体的区别有人将其理解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即刑法第382条第2款屮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冇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将特别列举的贪污罪的主体等同于受贿罪主体屮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然而这种推论缺乏法律依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既然刑法已将此类受托人员特别列举为贪污罪的主体,而在受贿罪中没有再作列

7、举,就不可擅自扩大范围,把受贿罪主体扩大到受委托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和经营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要将其作为一般职务犯罪的主体,则须由法律加以特别规定。(-)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关于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或斡旋受贿的主体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根据我国干部政策,离退休工作人员仍以国家工作人员对待,有的仍从事一定活动,有一定权利,其社会危害性与在职干部受贿行为实质上无多大区别,因此离退休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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