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部地区法制协调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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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中部地区法制协调机制的构建中部地区崛起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选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促进屮部地区崛起,亟须建立一套有效的协调机制,以化单个省份的优势为区域优势,为中部地区的优势互补和均衡发展创建一个良好的平台。法制协调机制是“补救抽彖规则所想彖的情形和现实存在的情形Z间不可避免Z裂隙的方式”,是整个协调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离开了法制协调机制,整个协调机制就难以有效运转,区域的协调发展就可能会时时受阻。因此,坚持法制优先,加强法制协调,是实现中部地区崛起、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制度保障。而构建屮部地区法制I■办调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

2、,它涉及立法、执法、司法、法制宣传教育及法制监督等多个方面,本文主耍从立法、执法与司法协调机制三方而作些探讨。一、立法协调机制的构建所谓立法协调机制,就是为促成立法处于一种和谐、有序的状态而建立的一些制度与采取的一些方式的总称。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树立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观念,建立、健全区域立法协调机制和立法透明机制,从而提高区域立法质量。通过立法协调,可以维护法制统一,消除制约区域经济发展的体制与机制性障碍,加快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为区域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就目前而言,成立一个跨省的区域性立法

3、机构存在宪政制度上的障碍;让屮部地区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或地方政府,联合起来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既无实体法上的依据,也无程序法上的保障。因此,只能建构屮部地区的立法协调机制,以保障区域的协调发展。建立立法协调机制可从下列方面着手:1.建立中部地区立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中部地区立法协调委员会。由中部六省的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定期举行中部地区立法协调联席会议,就区域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关立法事项进行交流与协调,通过联席会议达成共识,并在各自的立法活动中尊重和反映协调的意见。在举办立法协调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待条件成熟时可以联合成立屮部六省立法协调机构,名称可定为“屮部

4、地区立法协调委员会”。它是一个非常设性机构,由中部六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或者政府法制办主任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通过“中部地区立法协调委员会”,积极促进中部地区的立法合作,保障区域的和谐发展。立法协调委员会还可以就屮部六省以及区域内其他有立法权的较大帀在立法屮可能出现的立法冲突进行协调,以将立法冲突降至最低限度。2.构建屮部地区立法信息交流平台。中部六省及其他有立法权的较大市要建立一个立法信息交流平台,加强日常信息交流与反馈,相互借鉴各自在立法工作屮的技术和经验,促进资源共享。各地在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时,要基于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认识,事先与区域内的其他省、市

5、立法机构进行沟通,力求使各自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与区域发展总体规划保持一致,以更好地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3.创新中部地区地方立法程序。具体可以采取的措施有:第一,在立法前将立法的信息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公开,不仅让本省、市范围内的公众知晓,也要让利益相关的其他省、市的公众知晓。第二,在地方立法中通过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不限于本省、市行政区范围,对涉及省、市际关系的,可邀请对方相关代表参与、磋商,听取意见,扩大利益表达的范围。第三,建立公众评价机制。对拟耍通过的立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可以在公共信息网络平台上发布,鼓励小部地区

6、相关省、市的公众参与评价,广泛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使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更加完善。第四,尝试建立地方立法交叉备案制度。中部六省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备案以外,还应向利益相关的屮部其他省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当其他省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发现该立法有可能损害本省利益吋,可以提交中部六省立法协调委员会进行审查判断,再由小部六省立法协调委员会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或处理的建议。1.加强屮部地区地方立法的清理工作,整合现有的地方立法资源。中部地区立法协调还需要完成一项重要工作,即加强地方立法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区威协调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依法予以修改或

7、废止。目前屮部六省及其区域内有立法权的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数量众多,对区域一体化发展屮的共性问题,由不同的立法主体分别立法,其规定可能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阻碍了统一、竞争、有序的大市场的形成,对此必须进行系统清理。在此基础上,可以逐步建立中部六省区域立法的相互认可和立法资源共享机制,以解决打前中部六省区域法制不统一的问题。2.积极推动和协助中央立法机构制定有关中部地区的法律文件。中部地区的协调发展需要立法支持,不少跨省立法事项属于中央立法的权限,例如行政区划、重大基础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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