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外商投资企业隐名投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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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外商投资企业隐名投资纠纷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外商投资的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种原因采取的隐名投资方式更是屡见不鲜,山此导致的法律纠纷更是相当复杂。2010年5月19口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为法院填补了外商隐名投资处理纠纷规则的空白,但限于该《规定》本身的制定主体与法律性质,使其在合法性与合理性方面均存在缺陷和值得商榷之处。外商投资企业隐名投资纠纷一、相关概念的阐明(一)外商投资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2、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中国法律框架下允许的外商投资形式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隐名投资1、隐名投资的概念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它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股东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法律现象。外商在我国投资时,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主要是:以我国大陆企业、个人的名义或者设立内资企业,如甲(外商)与乙(我国大陆公民)订立委托投资协议,由乙来代替甲进行投资,乙与丙(外商)、丁(外商)一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等。2、隐名投资的特征(1)公司股份

3、实际山隐名投资人出资认购。(2)公司事务由显名投资人处理。(3)公司债务对外由显名投资人承担,对内按投资协议向隐名投资人追偿,但无论隐名投资人或显名投资人对公司债务都只承担冇限责任。(4)隐名投资的出资标的受局限。3、隐名投资的成因经过分析,笔者认为外商隐名投资的成因主要有以下两大类:第一类是出于规避法律的冃的,具体又分为以下几种原因:(1)为了规避法律对外资投资领域的限制;(2)为了规避法律对于投资比例的限制;(3)为了规避法律对丁•设立公司所需法律程序的限制。4、隐名投资的利弊一方面,如果隐名投资是在符合法律规定

4、的前提下进行的,则无疑是有益的,其优点包括:(1)有利于吸收国际资本,缓解目前资金短缺的状况,促进屮国的经济发展;(2)冇利于提高国际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世界经济复苏。另一方面,违背法律规定的隐名投资行为却存在以下弊端:(1)规避法律的隐名投资行为容易引起股东资格、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2)由于依附性极强,隐名股东的权利将陷入危机;(3)由于隐名投资不便于监管,发生纠纷时不利于掌握信息、解决纠纷、稳定我国市场的秩序。二、外商投资企业隐名投资引发的纠纷以及我国的立法规定笔者认为,外商隐名投资的隐名投资主要涉及以下

5、两方面:(一)股东资格的确定山于外商隐名投资的名义股东并非实际投资者,在实践中,如若成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发生纠纷,如何确定股东资格,便是解决所有纠纷的第一步。1、学界的观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隐名投资者能否被确定为公司股东,学界存在三种观点:(1)形式说该观点从商业交易外观公示原则、稳定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以及对外关系的出发,只认可显名股东的公司股东地位,否认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资格。因此,从木质上该学说将登记作为了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2)实质说该观点认为:公司的股东为隐名投资者,而非显名投资者。其根据在于对股东权利义

6、务的行使与承担,由于隐名股东承担了实际出资,因此应当被认定为公司股东,与此相对,显名投资者并非公司股东。实质说其实是将出资作为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3)区别说该观点说认为:对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坚持“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原则。对外,优先考虑登记等形式标准,遵守公示主义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内,优先考虑出资等实质标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真实的意思表示;分析以上三种学说可知,区别说实际上综合考虑了实质说与形式说,是一种中立的观点,体现的不同问题,不同对待,相比较而言,更符合价值判断,

7、在实践中也更易操作。该学说还可以避免形式说和实质说存在的股东资格确定时僵硬化、绝对化的缺陷。2、司法解释最新的规则(1)股东资格的确定——冇条件地支持隐名投资者关于确认其股东身份的请求在外商隐名投资中,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Z间就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产生争议时,隐名投资者往往会请求法院确认其在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和股权份额。2010年8月16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一)》)放弃了“形式说”,改采“区别说”。该规定第14条规定,“当事人Z间约定一

8、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外:(一)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二)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三)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即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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