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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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摘要随着利比亚局势趋于缓和,冇必要对其屮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一次梳理。木文将围绕“国际刑事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向前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等三人签发逮捕令”这一事件,对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在重大国际问题中的现实影响和作用做一个分析。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逮捕卡扎菲作者简介:孙逸琅,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150-03一、国际刑申法院丿力史及利比亚局势综述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是一个独立的、以条约为基础的

2、国际组织。该院位于荷兰海才。从2002年7月1日成立至今,为维护世界和平稳定,惩治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严重犯罪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它的权力和基本运作规则來源于1998年7月17日通过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该法院与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刑事法庭(前南刑庭)和卢吐达国际刑事法庭不同之处在于以下两点:(1)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刑事法院,而后两者山联合国决议建立;(2)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组织,而后两者则应特定历史事件而建立,因而待其完成历史使命后,无法继续处理国际社会的莫他刑事案件。从《罗马规约》通过至

3、今,已有121个国家成为《罗马规约》成员国(截至2012年11月),其中有33个非洲国家、18个亚太地区国家,18个东欧国家,27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国家,还冇25个西欧国家和其他国家①。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俄罗斯、美国均未加入该规约。自2011年2月15口利比亚爆发大规模游行示威以來,反对派武装和卡扎菲当局的政府军冲突不断升级。利比亚局势也引起了国际社会高度关注,联合国以及以北约为首的多国联军介入其中。国际刑事法院也作为一股国际司法力量参与到利比亚时局中,特别是2011年6月27日以反人类罪对卡扎菲、次子赛义夫?伊斯拉姆?卡扎菲以

4、及利比亚情报部门最高负责人阿卜杜拉?阿尔?塞努西正式下发逮捕令,使得国际刑事法院又一次站在了国际社会的聚光灯下。二、利比亚局势下的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首先有必耍先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作一个简略的区分。从“启动机制”与“管辖权”的词义上看,“启动机制(triggermechanism)是指直接触发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程序,即,促使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事项;“管辖权”(jurisdiction)则是指国际刑事法院能管理哪些类型的案件以及能否管理某个特泄案件的权力。从《罗马规约》的条文布局来看,第5条至第8条,以及第11条与第12条规定了国

5、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事宜:(第5条: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第6条:灭绝种族罪;第7条:危害人类罪;第8条:战争罪;第11条:属时管辖权;第12条:行使管辖权的先解决条件),在第13条至16条中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及相关事宜(第13条:行使管辖权;第14条:缔约国提交情势;第15条:检察官;第16条:推迟调查或起诉)。因此,“启动机制”的前提条件为:(1)某地发生的特定案件落入第5至8条规定的四大类严重犯罪之中;(2)国际刑事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3)国家已经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②。而根据《罗马规约》第13条至第16条的规定,触发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机制共有

6、3种,它们分别是③:(D“缔约国依照第十四条规定,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1)“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事,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3)“检察官依照第十五条开始调查一项犯罪”。当然也冇学者在著作屮把第16条屮联合国安理会的“推迟调查或起诉”(如果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决议,向本法院提出要求,在其后十二个月内,本法院不得根据本规约开始或进行调查或起诉;安全理事会可以根据同样条件延长该项请求)也纳入“启动机制”的讨论范围内④,在笔者看来,该观点有一定的合理之处,至少保证了论证问题的逻辑严密

7、性。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说,第16条的规定只是对第13条规定的补充,不宜被单独视为一种独立的启动机制。在利比亚局势中,正是上述第二种启动机制产生了作用:根据2011年2月26口联合国安理会第6491次会议通过的第1970号决议⑤:“决定把2011年2月15日以来的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并在3月17口安理会第6498次会议通过的第1973号决议⑥中“回顾其把2011年2月15日以来的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决定,并强调必须追究那些应对袭击平民事件,包括空中和海上袭击事件负责者或合谋参与者的责任”。2011年5月16

8、0,国际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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