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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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探析丁炯江(华侨人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摘要】设立司法审杏制度是WTO协议的一项基本原则。欧盟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其反倾销司法审查理论较为先进和成熟,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包括无效Z诉、不作为Z诉、损害赔偿之诉和先行裁决。欧盟法院在司法审查中表现为一•种有限的司法审查。探讨欧盟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相关实践,有助于我们对其充分、全而的了解,以便我们更冇效的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这一法律武器。【关键词】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欧洲法院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国内立法含冇反倾销描施规定的各成员方,应当设有

2、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决和属于第11条规定范FPI的裁决复审有关的行政行为。此种裁决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负责所涉裁决或者复审的主管机关。”设立反倾销司法审査制度也是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欧盟《反倾销条例》及其修正案中没有专门关于司法审杏的规定,而是主要体现在《欧盟条约》中,《欧盟条约》第230条、232条、235条、241条具体体现了这一•制度。一、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机构欧盟对反倾销措施的司法审查为两级受理制:一方而是欧盟各成员方的国内法院;另一方而是欧洲法院(EuropeanCourtofJustice)和欧洲初审法院(

3、EuropeanCourtofFirstInstance),这里主要介绍欧洲法院和欧洲初审法院。(%1)欧洲法院2003年2月1H生效的《尼斯条约》对欧洲法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新的《欧盟条约》第221条第1款规定:欧洲法院由每个成员国各出一名法官组成。2004年5刀1日,随着东欧10国的正式加入,欧盟成员数己为25个。①现欧洲法院法官的数量也为25名。根据修改灰的《欧盟条约》第221条第2、3款及《关于欧洲共同体法院规约的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欧洲法院审判方式分为三种:分庭(chamber)^大分庭(Grandchamber)>全体庭(FullCoim)。分庭由3・5名

4、法官组成,人审判庭则由11名法官纟R成。欧洲法院主要以分庭方式进行审理。关于护法顾问,《尼斯条约》也作出了相应修改。《欧盟条约》第222条第2条规定:护法顾问只有在《关于欧洲共同体法院章程的议定书》有相应规定时才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法律意见。欧洲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法对欧盟签署的国际公约的效力,包括WTO协议的效力,进行解释。另外,欧洲法院从成员方法律和国际法其至第三国法律中萃取一系列共同的普遍%1此次加入欧盟的10个国家: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芳利、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马尔他、拉脱维业、爱沙尼亚、立陶宛。原则,来填补欧盟内部法律秩序的空以保障私人的经济自由不受欧盟机构因

5、滥用权力而造成的侵害。这些不成文的普遍原则包括平等原则与不歧视原则、法律的确定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公正的适用法律原则、法定听证原则和保障基木人权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对欧盟条约的重要补充,其效力仅次于欧盟条约。①(二)欧洲初审法院《尼斯条约》对欧洲初审法院也做了一•些调柴,根据修改厉的《欧盟条约》第220条规定:欧洲初审法院独立于欧洲法院。在法官组成上,新的《欧盟条约》第224条规定:欧洲初审法院由每一成员方至少出一名法官组成,法官的具体人数由欧洲法院章程规定。现在的欧洲初审法院也由25名法官组成。与欧洲法院不同,欧洲初审法院没有特别任命的护法顾问,但根据《欧洲法院章程》第4

6、9条规定,如呆需要护法顾问,欧洲初审法院的法官可以被指定履行护法顾问的职责。对于法官的任职资格,《欧盟条约》第224条第2款规定,欧洲初审法院的法它应具有勿庸呂疑的独立性并具备履行法官职责之能力。欧洲初审法院审理案件一般采取以分庭审理为主,分庭审理的法官为奇数,一般为3—5名。欧洲初审法院对欧盟加入的国际公约、法律原则也进行解禅。《欧盟条约》还赋予了初审法院一定的先行裁决权。二、欧盟反倾销诉讼几种主要类型根据修改后的《欧盟条约》第23()条、第232条、第235条、第220条、第225条的相关规定,-•般认为,欧盟的反倾销司法审查类型主要有无效之诉、不作为之诉、损害赔偿之

7、诉和先行裁决。(一)无效之诉《欧盟条约》第230条第1、2款规定:“法院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共同做出的行为、理事会的行为、委员会的行为、欧洲中央银行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杳,但建议和意见除外,以及欧洲议会旨在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的合法性。据此目的,法院有权管辖成员国、理事会及委员会,以缺乏权限、违反基本程序性要求、违反本条约或者其他与该条约适用有关的法律或者滥用权力为由提起的诉讼。”该条款明确了无效Z诉司法审查对彖是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欧委会、欧洲中央银行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意见和建议不在审査Z内。司法实践中,存在另外一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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