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人出庭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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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证人出庭问题探析民事诉讼证人出庭问题探析荣成市法院民二庭杨恵内容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作了比较全而的规定。但从审判实践來看,证人出庭作证率仍然很低,提交书面证言这一例外形式成为普遍的方式。在民事诉讼小,解决纠纷的重要前提是发现案件真实,而发现案件真实的基础无疑离不开证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证言这一证据种类在诉讼中难采信,不符介诉讼模式的程序性要求,并在实质上影响法院対民事案件做出公正裁判。为捉

2、高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本文就民事诉讼证人出庭难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证人出庭诉讼观念证人权利证人责任在民事诉讼屮,证人拒绝作证,特别是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相当普遍。民事证人呈现出庭率低、其证言可信度低、法庭采信率低的态势。提交书面证言这一例外形式成为普遍的作证方式。在民事诉讼中,解决纠纷的重要前提是发现案件真实,而发现案件真实的基础无疑是证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证言这一证据种类在诉讼中难采信,不符合诉讼模式的程序要求,并在实质上影响法院対民事案件做出公正裁判。•、证人不出庭的原因分析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主要集中在

3、两个层而。其一,人们普遍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诉讼观念尚未完全改变,出庭作证的自觉性、主动性不高;其二,我国民事证拯制度中有关证人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保障证人出庭的合理制度。具体分析如下。(一)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民众看来,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和治疗社会病态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在人传统屮被表述为“刑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在小传统中则被解读为“王法归王法、草民归草民”,并以终生不与法律打交道为幸者。①有许多人认为〃打官司〃是件不光彩的事,不愿介入诉讼,有浓厚的“庆讼”和“厌证”情结,一•方而有因作证遭到其他人非议的顾虑,另一方而更怕出庭与案件当事人而对而而得罪其本人或家人,中国是

4、一个讲究人情的社会,一旦得罪了怕口后无法相处。人们以和为贵、怕得罪人,祈求相安无事、息事宁人。在目前社会治安状况相対恶化,而国家又不能捉供一个安全的作证环境下,证人出于安全考虑就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了。反期以来,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也普遍存在,不仅是当事人也包括一些司法工作者认为程序法只是辅助性的,是工具,因此即便不是可冇可无,也是无足轻重和不仅是流丁形式的原则性规泄,各机关没冇明确的细致的分工,以至于证人保护难以在实践中系统和有组织地落实和开展。侧重于事后的救济,预防功能差,这不能为证人提供同步的、全面的、有效的保护。应明确其经济保障权和人身安全受保护的权利。从法理学上讲

5、,义务应当明确,义务的履行应当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联系在一起的,义务与制裁是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的必备要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泄:〃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冇义务出庭作证。〃但却没有规定如果证人违反这一法定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缺乏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成为了一种可以规避的义务,证人不履行(拒绝出庭作证)或不适当履行(只出具书面证言)义务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证据规疋》第五十四条只是规疋法院在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这条小的作伪证是指证人在庭审上无屮生有、捏造事实、提供不真实的证词,而不出庭作证是指知道

6、案件情况的人在收到法院出庭作证通知后,无法定特殊情形而拒不到庭作证的行为。既然没有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处罚的规定,法院就不能对不岀庭的证人给予处罚。有义务性规范,但不履行义务会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却无和应规泄,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个疏漏。从实践中來看,法律对义务的不明确,义务与制裁失衡,使得法院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对一些必须到庭的证人只能进行说服教育,但最终是否出庭全由证人定夺,无有效的约束手段。法院通知证人出受重视的,于是导致实践中普遍对证人是否出庭不够重视,人民法院对证人不到庭原因的审査在实践中经常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当事人只要解釋说证人在外地居住、出国、生病等理由,即可以获得人

7、民法院的准许,而不需要提供其他有力的证明,甚至更多的时候是对证人不到庭的原因根本不加以调查。(二)立法对证人权利、义务、责任的规泄失衡长期以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审判实践屮,对证人制度一直未有足够的重视,立法对证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失衡,法律约朿不力,致使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以及作伪证等现彖普遍存在。立法只规定了特定情况下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出庭作证及帮助查明案情和对涉及国家秘密证据的保密义务,却没冇规肚他们应享冇的权利;现行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有作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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