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设计)-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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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题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影响院系公共管理系专业法律事务姓名—导师—目录一、举证责任的分配2(-)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的分配的含义二、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举证责任的分配3(-)医疗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二)患者的举证责任(三)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三、举证责任倒置及其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5(-)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二)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四、实践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相关问题的探讨7(-)注意义务一客观过错之一(-)技术规范一客观过错之二(三)采用主观标准会使举证责任形同虚设五、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

2、8(一)完善医学法律体系(二)在医疗侵权诉讼屮引进“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三)优良的医疗体制的建立(四)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影响内容摘要在医疗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影响。因为在医疗纠纷的案件中,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了相关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明能力;而患者人部分只是普通百姓,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了解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是医疗侵权诉讼双方当事人现实地位和举证能力差异的必然选择,对正确处理医疗侵权案件具有重要

3、意义。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影响随着社会的进步,医学科技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案件大量增加。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正确认定医疗纠纷的案件事实,公正及吋审理医疗侵权案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将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之诉纳入举证责任倒置范畴。其中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亦即“举证责

4、任倒置”。为何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举证责任分配的内涵(-)举证责任的概念在了解举证责任分配Z前我们先来简单的了解一下什么是举证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Z时,如杲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它的内容分为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行为责任就是提供证据的责任,而结果责任是举证不能的风险承担。行为责任可能随时转移,而结果责任则是不能转移的。(二)举证责任的分配的含义法院公正

5、、合法地裁判当事人Z间的纠纷,必须首先确定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是否存在,然后才能运用相应的法律来判断其法律效果,并最后作出裁判。事实的认定是法院通过相关证据的判断来实现的。那么,这些认定事实所需的证据应由哪方提供并加以证明以及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主张存在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由哪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是一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种确定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过程,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据此,举证责任分配可表述为:法律明文规定或法官在特殊情况下行使口由裁量权,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z间预先进行分配,使原告对其中的一部分

6、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对另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从广义上讲,举证责任分配包括立法者在立法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包括法官审理案件时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举证责任分配。二、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一)医疗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1.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医疗行为所违之法,除《民法通则》第九I•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夕卜,还有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法,医院的有关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则,以及作为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违法医疗行为通常表现为:误诊、贻误治疗、不当处方、手术或

7、处置导致病人不应有的伤害,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致使病人受伤或其他损/I-2.医疗行为造成了损害。具体表现就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损害;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后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再次,是对患者及其近亲属带來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而引起的损失。3.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方只有在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会为其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4.医疗机构的过错。由于医疗单位对其雇佣的医护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顾主责任或代替责任,医疗单位不得以“无选任不当之过错”或“已尽监督职责”为由

8、推卸自己的责任。上述构成要件中,笫1项和笫2项较易于证明。但对后两项,则对于一般的病员而言,很难以证据证明。考虑到举证的难易,以及使受医疗侵权行为损害的患者或其家属有较多获得赔偿的机会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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