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指导案例:工伤认定中止可诉可撤销

最高院指导案例:工伤认定中止可诉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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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0年叼月19H发布)关键词行政诉讼/工伤认定/程序性行政行为/受理裁判要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3条基本案情原告王明德系王雷兵Z父。王雷兵是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职工。2013年3月:L0日,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于王雷兵驾驶摩托车倒地翻覆的原因无法查

2、实,四川省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年4月1H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斥公交认定〔2013)第00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2013年3月18日,王雷兵驾驶无牌"卡迪王''二轮摩托车由峨眉山市大转盘至小转盘方向行驶。1时20分许,当该车行至省道S3O6线29冰M处驶入道路右侧与隔离带边缘相擦挂,翻覆于隔离带内,造成车辆受损、王雷兵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3年彳月日,第三人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就其职工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向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请工伤认定,并同吋提交了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道

3、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被告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对本案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于当日作出乐人社工吋〔2013)OS号(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吋限中止通知书》(以下简称《屮止通知》),并向原告和第三人送达。2013年E月24口,原告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耍求被告恢复对王雷兵的工伤认定。因被告未恢复对王雷兵工伤认定程序,原告遂于同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屮止通知》。裁判结果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q月2S日作出(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判决,撤销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为年4月日作

4、出的乐人社工时(2O1:3)OS号《中止通知》。一审宣判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上诉。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中止通知》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二是《中止通知》是否应当予以撤销。-、关于《屮止通知》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作出《中止通知》,属于工伤认定程序中的程序性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不涉及终局性问题,对

5、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影响的,屈于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So但如果该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终局性,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的,则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S但是,在现实道路交通

6、事故中,也存在因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确实无法查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对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岀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就本案而言,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就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依据所调查的事故情况,只能依法作岀《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木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已经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就事故作出的结论,也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中规定

7、的工伤认定决定需要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S除非出现新事实或者法定理由,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会就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作出其他结论。而本案被告在第三人申请认定工伤时己经提交了相关《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情况下,仍然作出《屮止通知》,并且一直到原告起诉Z口,被告仍以工伤认定处于屮止屮为由,拒绝恢复对王雷兵死亡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程序。由此可见,虽然被告作出《中止通知》是工伤认定中的一种程序性行为,但该行为将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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