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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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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司法化的探究作者简介:张晓军(1970-),男,本科,庐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研究方向:刑事。【摘要】1997年3月14口,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罪刑法定原则实现司法化必将成为我国刑法发展的主要趋势。本文通过対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司法化过程的理性分析,总结了部分问题,并提岀了修改意见,旨在为完善我国刑法略尽绵力。【关键词】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我国现行刑法屮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
2、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标志着罪刑法定原则已被纳入司法工作范围以内,是国家为了从根本上力求完善民主法治建设,而实施的一项重大举措,使刑法对人民大众的权益保障与人身保障更加健全[1]。由此看来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是顺应了时代的需求,且具冇任重而道远的历史意义。一、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的定义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是指:对事件当事人的定罪与处置,必须参照法律中的明确的规定条例进行相应的判断处理。如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未查找到与之对应的规定条例,则対当事人所进行过的行为,仅认定为严重
3、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不能对其进行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包括四项内容:第一,禁止裁定过程中类推行为,但可以进行扩大解释。明确刑法屮的明文规定是对当事人行为定罪与处罚的唯一标准,对刑法中未提及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形式进行定罪处罚;第二,禁止裁定过程中运用习惯法,杜绝在裁定过程中,对刑法中无提及的行为,通过习惯法进行定罪处罚;第三,禁止在裁定过程中使用溯及既往,对当事人的行为定罪处罚,只能以该行为有效作用的时间内的法律规定作为根据,不能对行为后新颁布的法规进行溯及既往的效力;第四,禁止不定期刑和法外刑,即裁定刑罚,必须遵照刑法中的明
4、文规定,明确刑罚种类、名称及程度。二、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缺乏对刑罚法定原则的坚持我国刑法屮实行的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在司法化过程屮给出了对当事人行为定罪及处罚的统一标准,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不少问题。首先在司法化过程中,刑法所规定的条例存在许多模糊不清无法界定的词语、句子等,这使法官产生困惑,在有些特殊情况下不得不借助个人主观意向或是经验对当申人做出罪刑的判断与裁决,甚至严重时会出现类推行为,从而影响了司法解释的明确性,也为某些犯罪行为的辩护提供了法律漏洞而干扰司法公正[2],有悖于刑法中罪刑法定
5、的原则。(-)刑法体系过于笼统由于罪刑法原则的实施,所有定罪处罚依据的都是刑法中的现有条例,但刑法中的某些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无法为司法人员提供全面系统的参照,造成定罪范围太广、定罪衡量不合理甚至判断错误定罪的现象。三、针対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中存在的问题的改进意见(-)坚决杜绝裁决过程屮的类推行为在司法界和学术界针对刑法类推与罪行法定的辩证与争论由来已久,山于人类行为和社会复杂性尚难以有所实质性和压倒性的定夺。大部分专家学者认为,鉴于罪刑法定原则过于刻板和相对的滞后性,刑法存在的局限性,尤其面対新型犯罪行为和模式时,达不到司
6、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目的,可以在法定罪行判定与处罚的基础上,对相应的特殊情况做出适当的合理的引申判断及处罚,针对法律空白和模糊处[3],且在近期内无法通过立法来实现完善的法律条例,应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方式来填补与之相关的法律缺失,为罪刑判定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学术界与司法界针对“罪刑法定”与“刑法类推”之间的孑盾进行了长期的争论与辩证,最终立法者通过两者之间利益权衡的比较选择了具冇更优社会公正和司法权威公平的“罪刑法定原则”,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司法态度。(二)完善罪刑法体系通过对司法具备的独立性进行分析
7、,司法的公平公正是保障立法立国合理安全、法律系统发展以及发挥法律对社会影响力的基础。在冇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基础上,立法者和执法者必须对存在刑法立法中无法满足任意性和多变性的局限及缺陷进行有效的弥补,做到尽可能在统筹的前提下,精密详细的划分出刑法的各个分支,及时和尽可能全面的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并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积极总结有用的改进措施,为我国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宝贵意见,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完整性。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制度正在日趋完善之中,任何刑法法规只有遵循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以及罪刑法定
8、原则,才能真正发挥其法律效果和社会约束,保证司法公平公正。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明确及完善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并实现其司法化的处理模式,是广大司法工作者的重要任务,希望广大司法工作者在认真贯彻我国法律法规的同时,积极努力地探索研究,为我国司法建设做贡献。参考文献:[1]陈茂金•论罪刑法定原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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