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再探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再探

ID:46722167

大小:78.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1-27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再探_第1页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再探_第2页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再探_第3页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再探_第4页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再探_第5页
资源描述: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再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再探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再探【摘耍】无权处分制度在我国颇受争议,学考之间的讨论十分热烈,关注的焦点主耍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上。针対今年6月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这一问题。本文在界疋无权处分行为中基木概念的基础上力求对咲于合同效力的三种学说作出正确评价,认为效力未定说是目前最接近立法的解释,并对其有关漏洞作岀补充解释,得岀结论: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未定,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此,无权处分制度才能在物权与债权制度体系下口出的生存,-与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等和谐的共处。

2、【关键词】无权处分;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善意取得;权利瑕疵担保无权处分作为一项法律事实,包涵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涉及到善意取得等具体的制度安排,直接导致交易的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财产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Z间的冲突,关系到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和第三人三方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冇效。”依据此条规定作反义解释,无权利人处分他人财产,未得到权利人追认目一无权利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在条件确认Z前,一般认为介同效力未定。这条规定在学者当中引发众多争议,各种观点莫衷一是,

3、笔者想就此问题作一•些补充性论述,以求能正本淸源。一、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辨析与界定处分是民法上的基本概念,冇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之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就标的物为物质Z变形改造或毁损等物理上Z事实行为,如拆除房屋、撕毁书籍等[1]。法律上的处分一般指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半、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2]。处分行为与负拟行为相对应。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内容的法律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或者债务行为。处分行为的法律效果在于直接变动既有权利,而负担行为不影响既有权利,而只是创设一项新义务。因此,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强调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这

4、种法律效果的区别才是区分二者的标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也没有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Z区分,因此物权变动模式采纳瑞士法的债权形式主义,即合同行为加上交付或者登记就可实现物权变动。另外,《物权法》采纳了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分离原则,即区分债务负担行为(设立、变史、转让和消灭物权的合同)与物权变动[3],但并没有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如此,我国民法上的买卖合同就不再单纯是德国民法上的债权合同,而是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集介体。众所周知,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具有大抵相同的生效耍件,唯一区别就是处分行为额外耍求当事人具冇处分权,而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一体把握的现实使得处

5、分权耍件如果不纳入负担行为进行评价就没冇合适的地方进行评价。因此,处分权的有无便成为判断合同(债权行为)生效与否的要件之一(正常情况下,此要件隐而不现)。没有处分权,介同即使符介一般生效要件,也只能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种理解应当是现行法律规定下的合理解释。因此,无处处分行为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下也具有生存空间,《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确定的无权处分行为就是指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就是指合同行为的效力未定。基于以上的理解,虽然我国立法不承认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但是这并不妨碍理论上对“处分行为”这一概念的使用[4]。“处分行为”

6、在我国立法基础上的民法理论中具冇特别的含义,它是指以发生物权变动为口的的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抵押行为等。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一)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三种学说首先是无效说。该说最有力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该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该说认为,这条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这种见解并不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侶导性规范,起的是一种宣示的作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这条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否则,将会肓接导致这条规定与《合同

7、法》第一百五十条之间的冲突。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岀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条规定,如果买受人在取得交付的标的物后遭到第三人对标的物的权利主张,那么出卖人就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承担该种责任的前提应当是买卖合同有效如果认定第一百三十二条是强制性规定,显然不可能有第一百五十条的适用,矛盾显而易见。同时,基于第一百三十二条立论的无效说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本身就有冲突,根据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的合同的效力待定,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