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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非法采矿行为摘要:非法采矿行为往往造成生态破坏、矿产资源的非法消耗、安全事故等后果,一直受到政府的严厉打击。但是,非法采矿的现象在我国依然未被消灭。笔者从非法釆矿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入手,探讨我国目前在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中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从而主张从立法、法制宣传、源头监管、监管人员的培训、落实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加强群众监督等方面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关键词:非法采矿;生态灾难;安全事故非法采矿行为一直是政府甚为头疼的问题,尽管各地相继采取措施对其进行严打,但始终无法消除这种现象。非法采矿行为,是指违
2、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釆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行为。笔者主要认为,尽管非法采矿行为一直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其并没有因各种措施的实施而消失,这是因为我国在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中存在不足。一、我国目前打击非法采矿的现状针对非法釆矿行为,我国各地方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山西省2008年出台了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厅际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五部门联合执法制度》,省高
3、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很多省份都在积极地进行打击非法釆矿行为,如山东、安徽、江苏等地。尽管我国正在加紧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业已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但是,我国非法采矿行为依然猖獗,在打击非法采矿的工作中还有不足。(-)相关立法不完善我国刑法第343条明确规定了非法采矿罪。2008年,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泄》,该规定第68条对非法釆矿罪立案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
4、:“……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该条为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提供了刑法依据。但此规定存在问题。“由省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泄结论”,这增加了县级政府部门的立案难度,不具操作性。(-)相关部门未能相互配合,从源头上监管非法采矿行为炸药、雷管等材料是非法采矿者经常使用的材料。没有这些材料,非法采矿者将无法进行非法采矿行为。如果,对这些材料进行严密监管,对于非
5、法采矿行为是一个沉重的打击。由于来源渠道较多,有关权力部门乂疏于巡查监管,给不法分子可乘Z机。打击非法采矿的行为,涉及到多个部门,例如,国土资源、安监、工商、财政、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宣传等。但因认识不足,在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中常常有推诿扯皮现象,缺乏互相配合,未能形成执法合力。(%1)监管人员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难一些地方政府,基于当地经济利益的考虑,对其范围内的非法矿井关闭取缔工作,多强调在口头上,实际落实的少,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甚至有些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某种
6、程度上纵容了非法采矿行为。必须加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的追究制度的落实,然而难度却很大。原因有很多,例如责任分配不明、取证难度大等。(%1)未能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矿产资源属于国家财产,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保护国家财产。非法采矿行为是一种隐蔽性的活动,仅仅依靠政府的监管远远不够,群众监管是打击非法采矿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然而,现实中,即使一些群众发现了非法采矿行为,往往投诉无门,即使投诉了,也往往不会受到重视,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非法采矿行为。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对策(-)完善立法,增强可操作性针对县级及乡
7、级政府的监管,改善立法。建议:在县级政府选拔相关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颁发鉴定资格证书,由其行使对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的鉴左职权。这样,县乡级政府…口发现非法采矿的行为,就可以及立案,不必大费周章的向省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申请鉴定,提高了立案效率,避免了非法采矿者的逃避刑事责任的活动。(-)明晰各部门的职责,相互配合,从源头监管省政府制定地方规章,明确划分市级、县级国土资源、安监、工商、财政、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宣传等部门在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中的职责,尤其突出英责任。对于炸药、雷管等采矿材料
8、和其他采矿工具的出处、去处要严格登记,从源头上加强监管。(三)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坚决追究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监管人员在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中意义重大。建议:(1)县级政府一季度组织一次监管人员的培训,包括相关法制教育、打击手段的培训等;(2)将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作为监管人员的考核的一项内容;(3)对于监管人员渎职、玩忽职守的,要坚决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四)设立举报制度和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力量建议各级政府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尤其是县级政府和乡级政府,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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