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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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二〇〇九年十一月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简介为了适应中国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广东省第一批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权的中级法院,于2002年设立了民事审判第四庭,专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权的范围几经变化,目前,管辖范围为珠海市范围内争议标的在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含六百万)至两亿元以下(不含两亿元)的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本《指南》中除非特别提示,涉外民商事案件均包括参照涉外民商事案件

2、审理的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WTO法律透明度原则、法制统一性原则、非歧视原则、司法独立与公正原则的要求,不断提高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司法能力,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崇高使命。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为了适应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维护司法统一,实现涉外民商事审判的专业化,最1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做出重大调整,将以往由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分散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改变由部分中级法院(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集中管辖。随着形势的发展,最高法院

3、又在上述范围之外逐渐授予了其他一些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就我院而言,集中管辖初期,省法院指定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珠海、中山、江门、阳江四个市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随着中山、江门、阳江四市中级法院获得管辖权,目前我院只集中管辖珠海市范围内争议标的在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含六百万)至两亿元以下(不含两亿元)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珠海的所有基层法院对争议标的在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下(不含六百万)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范围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包括诉讼主体、法律事实、诉讼标的物涉外)的民商事案件。如果讼争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多方是外国

4、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2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具有上述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即为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主体、法律事实、诉讼标的物具有一个以上涉港、澳、台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即为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参照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实际上仅限定涉外商事案件,涉外婚姻、家庭、人身权损害赔偿、劳动关系等传统的涉外民事案件不实行集中管辖。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也不属于实行集中管辖的范畴。实行集中管

5、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案件:(一)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指在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借贷、保险、票据、证券、融资租赁、担保、期货、信托、合资合作、企业经营等方面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合同。具体包括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成套设备供应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证券、票据或期货类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补偿贸易合同、加工装配合同、服务贸易3合同、投资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客货运输合同、经营合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各种承包合同、合伙合同以及其他商事合同。(二)涉外侵权纠纷案件。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

6、织因其在涉外商事活动中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贸易欺诈、票据侵权、证券侵权、产品责任、侵犯股东权益、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等方面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因交通肇事或医疗行为中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等传统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案件的范围。涉外商事案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请求的,也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三)信用证纠纷。指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开立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4由于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其在运作过程及适用法律方面均

7、具有涉外性,因此信用证纠纷案件不论其主体是否涉外,都应当予以集中管辖。“信用证纠纷”包括:(1)因开证行拒绝议付信用证而产生的纠纷;(2)信用证欺诈纠纷;(3)申请信用证止付案件;(4)信用证开立和履行中的担保纠纷;(5)信用证开立、议付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产生的其他纠纷。(四)申请撤销、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国际仲裁裁决”是指在域内或域外仲裁机构就涉外商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判断某一仲裁裁决是否属于“国际仲裁裁决”,应以该裁决所处理的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而不能以仲裁机构是否为域外仲裁机构为标准。申请承认、撤销、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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