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司法解释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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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我国司法解释的限度【摘要】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把法律解释权授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是总体而言,司法解释权依IH没有充分地运用,司法解释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法官个体以解释法律为核心的自由裁量权被大大限制。文章通过法律需要解释的成因、司法解释的主体、司法解释的内容以及司法解释的效力等多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司法解释的弊端,既反对专门机关垄断司法解释权,又认为赋予法官一定的法律解释权,并不会导致出现法官滥设规则、法官造法的混乱局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在一个疑难的案件中如果既没有相关法律可以

2、查阅,也没有类似的司法解释可以借鉴,法官不得不通过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法律的理解而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通过自由心证来裁决案件。在体制变革的今天,法律滞后性决定了其跟不上上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法律漏洞在所难免,赋予法官一定的司法解释权限,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关键词】司法解释;自由心证;法官解释权一、现行司法解释的弊端(-)司法解释的现状当前的法律解释体制下,法律解释机关特定化,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两高垄断;法律解释方式立法化,不承认判例和法官解释;司法解释内容扩大化,肆意解释导致法律适用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司法解

3、释效力绝对化,严格排除适用中存在的地方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权并没有下放地方法院,但实际上地方法院纷纷从事制作普遍适用当地的“法律解释”,地方司法解释成为指导当地司法活动的一种主要方式。对此,从司法论角度看,法律必须被信仰,法律赋予了全国人人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两高司法解释的权力,那么它们做出的解释就具有普适效力,必须得到遵守;从立法论的角度看,我国目前并没有设立一个统一有效的纠正机制,导致了全国各地在适用法律上各行其是,这正是“同案不同判”的症结所在。(二)现行司法解释的弊端在我国司法机关从事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有一定的现实合理

4、性,它在中国大量出现,源于我国立法相对不足和法律滞后性与现实多变之间的矛盾冲突,司法机关不能通过判例创制而统一适用,这样的话就不得不由有权机关进行大量而繁琐且适用起来漏洞百出的法律解释,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确定性,也损害了司法政策的延续性。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垄断法律的制定和解释的另一个原因在于权力主体可以通过法律制定最有效、最快捷的将政府意志变为国家意志,使其改革可以突破原有法律的框架。但是在一个法治的时代,改革的需要不是突破法律限制的借口,法律不能成为嘲讽的对象,法律必须得到信仰。二、法律解释的原因分析(-)法律不经解释不得援用提及

5、法律解释,大多会想到法律应当由谁去解释,哪些法律文本可以解释以及司法解释的效力等一系列问题,但是很少有人问到法律为什么要解释。国外有法谚道“法律不经解释,不得援用。”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看,法律文本本身固有的含义只有在适用中才有意义,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孤立的法律条文没冇确切的含义。语言自身的多样性和复杂的现实导致要把握语言的真切含义必须在实际应用中加以考察。即使是近些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了指导性案例旨在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于实际作用却是收效甚微。指导性案例模式的推出,并不能缓解司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法

6、律解释的局面。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不计其数,除刑事法律规则需要严格限制外,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应当放开。如果说刑事案件,赋予法官更大的司法解释权限,可能危害当事人人身利益,那么民事案件就不一定了,一些民事案件规则性并不是很强。在法律解释上,不应当去妖魔化法官,他们是法律的捍卫者,是人民权利的守护者,是社会最后一道防线。(二)法律解释带冇价值的判断法律与其它文艺作品相比,有自己与众不同的特点。法律其在法治目标、表现形式和语言风格与一般作品大大不同,法律追求一种普适性,内容极其抽象,语言风格极其严谨,枯燥乏味的法律规则比起小说的情节跌宕起伏要逊色

7、很多;中国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解释,正是向国民宣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作家,但是绝不可能人人都成为立法者;人们在闲暇时刻会去阅读一些文学作品,很少有人把法律当小说来津津有味的品读,因此法律的受众和文学作品也是不同的;立法主体和立法过程复杂多样,决定了法律不是个人自由发挥而是集体创作的结果。笔者认为,法律应当有法律工作者参与制定,而不是全民或者某些代表机构,因为可能有些议员或代表根本不懂法律。法律谚语有云:“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那么我国的司法解释权回归全国人大,正当性何在?如何保证法律的公平适用?由于法律涉及现实利

8、益,人们在适用法律条文时绝不会超凡脱俗一样选择法律。同理,享有司法解释权的主体在解释法律时就必然会出现解释的效力冲突。法律最原始的歧义是司法解释主体、律师和当事人基于某种个体考量或者自身角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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