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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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自首的认定和处理^w.S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探究自首的认定和处理为了研究司法实践存在的认定自首的问题,我们对40件涉及自首的案件作了调査,对其小比较突出的自动投案、供述同种类罪行、被告人的辩解与翻供等问题进行了研究。1、自动投案的认定问题对于“自动投案”,司法解禅归纳为“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一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询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等九种情况。由于司法解释强调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前,从案外自动投案的形式,从而

2、把人们对“自动投案”的理解,引向了外在的形式而忽视了本质,使得在押人犯的自首,变成了没有“自动投案”的准自首。其实,自动投案的实质,并不在于其人身从案外到案内的过程,而在于当事人自己主动交代罪行的行为,使其自己从一个尚未被发现有罪、尚未归案的人,变成了一个其所犯案件的菲人。相对于未发之罪而言,在押人员主动交代的结果是第二次归案。因此,在押人员的自动交代,木质上也是“自动投案”,区别只在于投案之时,因其他罪行已被关押,无需重新办理强制措施和羁押手续。显然,在押期间的“自动交代”也是“自动投案”,立法应当直接规定为自首,而不必“以自首论”。同样道理,身份不明

3、的违法人员被鞫押后,在司法机关尚未发现其犯罪的情况下,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甚至包括已在网上追查的犯罪事实,也是自动投案。因为被告人主动供述,毕竟给破案节省了开支,使悬案得以及时告破,具有自首的价值。根据口动投案的实质,我们应当明确,不管当事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只要是在司法机关没有掌握其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供述其罪行的,就属于“自动投案”。即使是1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在押罪犯,因其主动供述口己尚未被发现的罪行而成为新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其主动供述口己罪行的行为,也是“口动投案”。2、主动供述同种罪行的问题我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

4、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木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法院对该条款的司法解释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肖论。根据上述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押人犯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当“与司法机关已经学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也就是被告人所犯的前罪与主动供述的后罪,应当属于不同种类,只冇供述不同种类的罪行才是口首,否则就不是自首。按照这个规定,司法实践中就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5、比如,有两个同样本罪均应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盗窃犯,一个如实供述了英他盗窃4万元的罪行,只因为属于同种类犯罪,不能认定自首,只能酌情从轻而不能减轻处罚。而另一个如实供述盗窃4万元的过程中实施暴力的犯罪事实,尽管犯罪情节比盗窃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更人,因为转化抢劫,不属于同种类犯罪,则认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果,主动供述的盗窃罪行轻于抢劫,其获得宽大的机会仅仅是“酌情从轻处罚”,而主动供述的抢劫罪行,因认定自首,却有机会减轻处罚。显然,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案件,对如实供述盗窃罪行的罪犯确实不公平。而导致这种不公平的原因,正是司法解释把刑法规定的'

6、'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耒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限左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疋的罪行属不同种类的罪行”。2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篦网首先,刑法规定的在押人犯如实供述的“木人其他罪行”,是指相対于前罪而言的后罪,与前罪Z间并没有必然联系。不论是否同种类犯罪,前后两罪都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两罪Z间既没有因果关系,又没有从属关系。一•个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人,第一次犯盗窃罪,第二次可能犯盗窃罪,也可能犯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也可能因畏惧法律而“金盆洗手”不再犯罪。以是否“同种类”为标准,把前后两罪扯在一起或加以区别,缺乏司法上的积极意义。•其次,即使是对以

7、作为连续犯处理的犯罪案件,若连续多次实施的每一次行为都构成犯罪,那么,与多次重复犯同一罪名的罪一样,每一次犯罪都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比如在邻近居民新村连续多次盗窃犯罪,审判时有余罪没有发现,服刑期间再主动交代的,该余罪并不是依附于已决之主罪的从罪,而仍然是一个独立的犯罪。司法实践中设定连续犯的概念,把各次独立的犯罪集合在一起,认定一个罪名,以一罪量刑,类似于数学上的合并同类项,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和量刑等操作,并不农示各个独立的犯罪Z间具有从属关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后罪,即使原來属于连续犯应按一罪处理,因不在同吋案发,不具备“同类项介并”的条件,理应独立定罪量

8、刑。再次,不论是犯罪构成不同的后发之罪,还是具冇和同的犯罪构成的连续犯的余罪,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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