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蕃归义军时期敦煌寺院的“司”名机构探论

吐蕃归义军时期敦煌寺院的“司”名机构探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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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吐蕃归义军时期敦煌寺院的“司”名机构探论内容摘要:吐蕃归义军时期敦煌寺院设有招提司、堂斋司、修造司、功徳司、公廨司、灯司、行像司和厨田司等诸司机构,其中有的机构等同于寺院仓司机构负责管理着寺院的斛斗等财物,有的机构虽然掌管着寺院的部分斛斗等财物,但其与仓司有别而主要是负责其他相关事宜。关键词:敦煌;吐蕃归义军时期;寺院;仓司中图分类号:G256.1;B9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06(2014)01-0100-09一般來讲,寺院的常住斛斗和常住什物主要由寺院的仓司机构负责管理,但吐蕃归

2、义军时期的敦煌寺院除了设置仓司机构外,同时还设置有其他“司”名机构,并且有的“司”名机构还往往参与寺院常住财产的管理。如S.4452《后晋开运三年(946)某寺算会破除外见存历稿》第一件载:“开运三年丙午岁二月十五H,当寺徒众就中院算会,癸卯年直岁保集应入诸司斛斗苏油布繰等,一周内破除外见存……”第二件载:“开运三年丙午岁三月一日,当寺徒众就中院算会,甲辰年直岁福信应入诸司斛斗油面布繰等,一周年破除外见存……”[1]这里的“诸司”一词说明该寺设有多种“司”名机构,这些机构有自己的负责人。乂P.2613

3、《唐咸通十四年(873)正月四H沙州某寺交割常住物点检历》载:1咸通十四年癸巳岁正月四口,当寺尊宿刚管徒众等,就库2交割前都师义进、法进手下,常住胸像、幢伞、供养具、铛■、铜铁、3函柜、车乘、毡褥、天王衣物、金银器皿,及官疋帛纸布等,一一4点活,分付后都师法胜、直岁法深,具色目如后。67盘壹,无脚。伍硕柜子壹口,在灯司。大柜壹口,在修造司。小柜壹口,68[在]行像司。又大小柜肆口。生铁大火炉壹,破碎不堪用,再写煮油铛用(后略)[1]9文书中除了寺库外,同时还提到灯司、修造司、行像司,而该件文书是点检某

4、寺院都师负责的全寺常住什物的,说明库司、灯司、修造司、行像司等机构应该是该寺院的。并且从“伍硕柜子”等来看,这些柜子是作为容器而盛置斛斗及其加工物的,这说明这些“司”名机构应该存有自己负责的财产。当然,除了库司(仓司)、灯司、修造司、行像司之外,敦煌寺院还设置其他“司”名机构如厨m司、招提司、功德司、堂斋司,等等。下面我们就对敦煌寺院的诸司机构进行讨论说明。一招提司P.3352《丙午年(886或946)三界寺招提司法松诸色入破历算会牒残卷》、S.1600《庚申年至癸亥年(960—963)灵修寺招提司典

5、座愿真等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稿残卷》、P.3881V《宋太平兴国六年(981)正月一口某寺招提司算会应在人上欠》中分别记载有三界寺、灵修寺和某寺的招提司。另外,S.6276V残存2行,其内容为:“永安圣寿招提司都师厶乙手下应入(中缺)施诸色斛斗油苏米面等总八百(后缺)。”[2]该文书残存内容太少,故不知是永安、圣寿两所寺院设置了同一招提司,还是由同一个都师负责两个寺院各自的招提司,不管具体情况如何,说明永安寺和圣寿寺亦设有招提司,并且两所寺院间的经济关系非常密切①。关于招提司与仓司的关系,郝春文先生认为

6、仓司所执掌的实际是招提僧物,所以仓司又被称为常住仓司或招提司,并认为沙州寺院应该均有仓司或招提司[3],这是将招提司与仓司等同视之。但实际情况可能不尽如此。关于招提,《佛学大辞典》解释云:“梵音CaturdeBa,译曰四方。谓四方Z僧为招提僧,四方僧Z受施物为招提僧物,四方僧Z住处为招提僧坊。魏太武帝造伽蓝,以招提名之,招提二字,遂为寺院之异名。”[4]敦煌文书中的招提司有的应为负责寺院斛斗、织物收支的机构。如P.3223《永安寺法律愿庆与老猪绍建相铮根由责勘状》第18-20行记载永安寺仓司负责人老宿

7、绍建有云:“邓法律特地出来,没时则大家化觅,有则寄贷,须容若僧正共老宿独用。招提余者,例皆无分其中“招提余者”就是指永安寺寺院其他僧人,显然,招提就是指寺院。又P.3352《丙午年(886或946)三界寺提司法松诸色入破丿力算会牒残卷》载:1三界寺招提司法松状2合从乙巳年正月一日已后,至丙午年正月一日已前,3屮间一周年,徒众就北院算,法松手下4应入常住梁课、他课及诸家散施,兼承5前帐回残,及今帐新附所得麦粟油面6黄麻夫查豆布氈等,总肆佰贰拾六石四斗六升九合o[41333-334(后略)文书屮记载三界寺

8、招提司法松所管的依然是“常住”之物,故此处招提司应相当于寺院的仓司。但是,我们不能肯定每所寺院的招提司就相当于仓司而代替仓司的职责,因为佛典中对常住僧物与招提僧物有过严格的界定。如《大宝积经》卷113《宝梁聚会》“营事比丘品”云:若所用物:所谓常住僧物,及与佛物,若招提僧物,彼营事比丘,应肖分别;常住僧物不应与招提僧,招提僧物不应与常住僧,常住僧物不应与招提僧物共杂,招提僧物不应与常住僧物共杂,常住僧物、招提僧物不与佛物共杂,佛物不与常住僧物、招提僧物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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