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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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大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被认定的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条市级示范合作社评选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优胜劣汰、扶优扶强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

2、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基本评选条件:1、基础条件较好。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成员50户以上,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股金结构合理,办公、服务场所100平方米以上,生产性定资产10万元以上。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2、产业(产品)优势明显。有较大的产业规模(其中种植类合作社示范基地500亩以上,设施农业150亩以上),对形成和扩大区域性产业带(群)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化生产所占比例在80%以上;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合作社生产

3、基地通过无公害基地认定,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等认证;有统一的注册商标,获得市级以上名牌(知名商标)称号的优先考虑。3、运行机制规范。章程制度规范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正常;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会计人员持证上岗,会计核算和财务公开规范;成员帐户完整规范,盈余返还制度健全;各项档案资料完整齐全,保管有序;按要求及时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等资料。4、服务带动范围广。合作社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每年2次以上,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

4、供应占成员投入总量60%以上,统一品牌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产品总量60%以上,且生产记录台帐完整。当地一半以上专业大户加入,带动非成员农户100户以上。5、市场竞争能力强。合作社年经营服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产业、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达到100万元以上,合作社成员人均增收20%以上。对有突出成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放宽条件。第六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1、宁波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2、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3、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章程、管理制

5、度、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规范化合作社的证明材料;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4、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证明)、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的复印件。5.合作社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含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返还给成员盈余分配记录或成员账户等);第三章申报评选程序第七条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将审查推荐意见及推荐单位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农业局(20

6、09年推迟至9腿)。第八条市农业局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核查,并组织有关部门按评选基本条件进行评选。第九条市农业局将评选出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报市政府确认,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第四章监测第十条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后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第十一条示范单位申请监测材料:1、宁波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2、自查情况及两年来主要工作情况介绍;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4、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情况

7、。名称更改的,需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证明;章程重新修订的需提供章程复印件;成员或出资结构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提供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第十二条被认定为市级示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于监测年度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监测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提出初步监测意见,连同申请监测单位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农业局(2009年推迟至9月底)。对初步监测不合格的应在监测意见中注明不合格的主要原因。第十三条市农业局按评选条件组织对上报的申请监测单位进行监测评价,提出监

8、测意见,并公布监测结果。不合格的报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取消其市级示范资格。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取消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2、已被取消“规范化合作社”资格的;3、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4、未按规定参加监测或已经清算解散的。被取消市级示范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年内不得再申报。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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