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之处分权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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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之处分权探究摘要: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种类不断增多、数量不断扩大,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也不断出现。本文就夫妻一方单独处分行为是否有效、第三人能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等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有权单独处分;无权处分;立法建议一、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之核心内容是平等处分权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其中,处分权的行使决定物的归属与命运,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与基本权能。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其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它包括处分权

2、由谁享有、如何行使、越权处分之效力如何等内容。现代以前,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是不平等,由于深受'‘夫妻一体主义、妻从属于夫”之观念影响,财产在表面上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本质上是由夫一方专有,只有夫一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管理、收益、处分等权利。在男女平等的现代社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任何一方都没有特权。(二)平等处分权之行使方式包括单独处分和共同处分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包括夫妻一方特定情形下的单独处分和夫妻双方共同处分两种行使方式。夫妻一方有权单独处分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夫妻任何一方有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

3、为。此时,夫妻另一方当然承受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以“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为由主张处分无效。即使夫妻双方明约所有处分行为都需一致同意,此约定也只在夫妻间产生内部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双方共同处分是指除特定情形外,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方可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此时,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单独处分则构成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二、夫妻一方有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在“有权单独处分”范围内,夫妻一方的单独处分行为合法有效,第三人合法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但是,有权单独处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中特有的处分权行使方式,在一般共同共有关系

4、中,任何共有人都无权单独处分共有财产,同时,夫妻一方的单独意思表示可能违背另一方意愿,如果任由夫妻一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将损害另一方财产权。因此,夫妻一方有权单独处分应限定在特定情形内。现具体探讨因日常生活需要、放弃继承、受遗赠、因独立营业需要三种处分行为:(一)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处分行为出于基本生活的需要,夫妻任何一方都需单独进行某些经常性的、简单的财产处分行为;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双方如未有特别约定,除几项法定个人财产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任何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涉及范围极广,如果任何有关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

5、都需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失去了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应享有的独立意思表示权利。因此,夫妻任何一方应享有因基本生活需要而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国外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来规定夫妻一方可单独处分的范围,我国仅规定了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单独决定权,通说认为,日常生活需要即国外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中的日常家事,“日常家事通常指食、衣、住、行、育、乐及医疗等一切家庭生活所必要的事项及因此所生之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家庭共同生活中的衣食购物、医疗保健、娱乐休闲、教育培训、赡养老人、养育子女、雇请佣工等事项。①笔者认为,此界定一方面没有明确“必要”的

6、内涵和程度,如“住、行”中的房屋、汽车买卖行为,往往占据了普通家庭经济收入中的很大份额,是现代家庭生活的重大经济事项,若将其视为“因家庭生活需要”而任由夫妻一方单独处分,将严重损害另一方之财产权;另一方面,此界定将单独处分限定在"因家庭生活需要”范围内,从而将一些简单消费行为,如朋友间请客吃饭、习惯性送礼等,排除于单独处分范围之外,这与生活实际不符。笔者认为,应将''日常生活需要”界定为:为满足基本家庭生活需要且不会重大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必要行为或非为满足基本家庭生活需要但在家庭经济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的简单消费行为。(二)放弃继承、受遗赠行为共

7、同财产制是以"夫妻双方对彼此所取得的收入具有贡献”为理论基础的,继承、受遗赠是夫妻一方因特定身份关系或被继承人之遗嘱而形成的,夫妻另一方对此财产形成没有贡献。国外立法一般不将婚后继承、受遗赠所得列为夫妻法定共同财产,我国基于特定政策考量将其纳入夫妻法定共同财产范围,但在适用上,笔者认为,应将“继承、受遗赠所得的财产”作狭义解释,即只有'‘遗产分割完毕、继承人已取得份额”的财产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遗产未分割前的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至少不应限制享有权利的夫妻一方单独放弃继承、受遗赠。因此,享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夫妻一方有权单独放

8、弃继承、受遗赠。(三)因独立营业需要的处分行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夫妻双方投资开办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等情形不断出现,且通常由夫妻一方独立营业,这就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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