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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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廖某与刘某系两夫妻,夫妻俩以丈夫廖某的名义与其他诸人合伙投资经营一客运班线。2007年年初,廖某背着其妻子刘某将其在合伙投资的客运班线中所占的股份私下转让一半给詹某,并签订协议书,约定股份转让款为34900元,詹某不参与经营管理,詹某的红利由廖某每次从合伙经营中分红后再支付。直到2009年6月初,刘某才知道这件事,就要求丈夫廖某和詹某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这是笔者在实践中碰到的一个案例,是群众来访咨询的,后来这件事当事人之间私下和解处理了,未经司法程序。本案实际上就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实践中类似这样的情况也特别多。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恶意串通故

2、意转移财产的,有一方擅自赠予的,有受胁迫的,有乘人之危的,但主要的还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认为有权自主处分,尤其是在某些丈夫具有“大男人”主义的家庭中更是常见。笔者认为,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总的一点就是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处理平等权,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故此,拟在这里论述下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有关法律问题,夫妻之间正当性行使共同财产处分权,以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简单地说,就是夫妻之间对婚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项,包括管理、转让、赠予、销毁等。这里所谓的平等处理权,就是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应相互协商,达成

3、一致意见,每人各占50%的处理决定权,当然夫妻生活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细小开支消费事项的除外。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二、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予合同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成分比个人财产的成分要多的多,因此,笔者着重阐述下属夫妻一方的财产,除此之外,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

5、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购置的用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比如车辆、房屋等,总之,只要是结婚以前已经存在的可计算的有形、无形财产都属于一方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是致害人因其侵害行为而向受害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医和生活,属于专供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应归一方个人所有。  3、遗嘱或赠予合同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立遗嘱或赠予人,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指明遗产或赠予的财

6、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夫妻一方因身体、生活、工作、职业等特殊需要由个人使用的物品,但价值特别贵重的物品除外。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根据婚姻当事人的财产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之间约定归一方的财产应当有书面协议书。  6、另外,夫妻一方是军人的涉及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扣除夫妻共同财产有剩的部分应属一方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

7、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这里发放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在扣除规定所得的数额后有剩的部分应属于该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正当性行使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与夫妻相互代理权。  所谓夫妻相互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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