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学学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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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水利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辽宁水利职业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院学生会。第二条组织性质院学生会是学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的全院性的学生群众团体组织。第三条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二)作为学院党委和行政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密切配合学院中心工作,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三)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倡导和组织自

2、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五)加强和发展同各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开展;(六)本会承认全国学联和辽宁省学联章程,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和辽宁省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第二章会员第四条本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结合制(一)凡取得辽宁水利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承认本会章程,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可入会成为个人会员;(二)各系学生会,

3、各班委会为本会团体会员。第五条会员的基本权利(一)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物;(二)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五)学生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第六条会员的基本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第三章组织和职权第七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第八条辽宁水利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学生代表大

4、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所在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各系学生会主席组成代表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第九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四)审议通过大会提案;(五)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六)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

5、会期间的最高权利机关,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两次,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学生会全委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单位的派出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全委会由院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全委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第十一条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当选委员组成,其职权为:(一)全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二)选举(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三)筹备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四)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有关工作;(五)审查和监督(院)学生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和决定。第十二条院学生会主席团是

6、全委会的常设权利机构,其职权是:(一)学生代表大会和全委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决议,主持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二)负责召集全委会会议;(三)决定聘任学生会办公室主任;(四)调整、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五)领导和组织全院的某些学生活动;(六)召集学生代表委员会(各系主席联席会议),向学生代表委员会通报,部署工作;(七)领导、协调、督促各系学生会的工作;(八)监督、考察、评估各系学生会主席和班级委员会团支部书记的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和党组织批准,提名表彰或批评各系学生会主席或团支部书记;(

7、九)向学院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第十三条学生代表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各系学生帮助和监督学生委员会的工作。学生代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一)定期听取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通报;(二)对不称职或有错误的学生会干部有权进行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者有权要求主席团予以罢免;(三)对学生会工作方针、计划、年度总结有向同学转达的义务;(四)学生代表委员可列席学生会主席团召集的任何会议。第十四条各系学生会,班委会工作机构,由院学生代表会议或全体同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推选组成,在同级党组织和团组织指导和团组织下开展工作,

8、并接受上一级学生会和院学生会领导。系学生会主要干部必须是院学生委员会委员。第十五条院学生会和各系学生会、班委会如有缺额委员和不称职干部,经广大同学酝酿协商,同级学生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同级党、团组织批准,可进行任免和调整,并由院学生会备案。第四章系学生会,班委会第十六条各系学生会是院党委和院学生会领导下的基层学生会组织,在院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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