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与非自愿入院治疗程序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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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与非自愿入院治疗程序的衔接摘要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精神卫生法》规定了精神病人的送院治疗程序,其中关于“非自愿性强制入院治疗的精神病人”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中强制医疗程序有几许冲突,为了更好的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为法律冲突而出现的适用混乱,本文提供些许建议意图做好两法的协调和衔接工作。关键词刑事强制医疗非自愿入院治疗刑事诉讼法作者简介:连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1级刑事诉讼法学硕士。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88-02同样的精神病人,同样的违法行为到底是该依据刑事诉讼法送交强制医疗机构

2、进行治疗还是依据精神卫生法送医疗机构强制入院进行治疗,两法一个是违反刑事法律(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屮请、审判机关决定),另一个是违反治安条列(通常情况由公安机关自己侦查自己决定即可),到底该如何适从、该如何适用,一个个谜团的解开还必须从两法的区别入手。首先,关于强制入院治疗的性质问题。《精神卫生法》规定的非自愿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是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L1的行为,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这样的条件不免同刑事诉讼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之一的行为条件有一定程度的吻合,但两法毕竟属于不同种类型的法律:《精神卫生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

3、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可见它是一部行政性质的法律。而《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刑事法律。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二者在受理机构、实施规则、处理模式等诸多方面都是不同的。那么面对二者在管理非自愿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方面,我们务必要很好的衔接二者,否则适用的混乱,必定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在各机关相互争权相互推责中被破坏殆尽。笔者认为对于“非自愿强制医疗”的精神病病人,我们应该区分案件的不同性质,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界限区分清楚,凡是属于治安案件可以山家属或者公安机关依据《精神卫生法》送交医院强制治疗,而凡涉及刑事案件必

4、须通过司法途径依照《刑事诉讼法》将精神病人送院治疗,只有这样二者才能改变相互争抢的局面,而现在的精神卫生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太过宽泛直接仅吸收了刑事案件屮的强制医疗对象,如是冲突将不可避免。其次,关于决定主体问题。对非自愿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是否住院的决定依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由医生自己决定,而《刑事诉讼法》则规定由法院来决定。非自愿强制医疗程序侵犯的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而人身权是我们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非经法泄机关和法足的程序,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其人身自由。联合国人会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规定,认定某人患有精神病,并判定其没有行为能力,应当经过国

5、内法设立的独立公止的法庭进行公平听证。而且按照现代法治原则的基木耍求,凡是涉及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重大权益的事项,必须由司法机关做出独立、公正的裁决,这样的结论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特别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属于法院,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鉴于此,精神卫生法应当将非自愿强制入院的决定权交给法院仅保留自愿住院的决定权。一个可供参考的模式是:山精神病院的医师出具鉴定意见,经过法官的审理,并口参考被鉴定人的口常行为,家族病史、社会危害等因索综合考虑作出最终作出决定。第三,关于申请启动主体问题。《精神卫牛法》第23条规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送治主体为疑似

6、患者木人、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屮请启动的主体仅有检察机关一个,侦查机关仅有提出建议权,而法院启动的是属于依职权启动,但从实践操作來看,能够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提出起到作用的仅限于公检法等权力机关,半申人自己还冇其法定代理、诉讼代理人均无权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从两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精神卫生法规定的申请主体相对宽泛,而刑事诉讼法则牢牢把屮请权限制在公权力机关Z内,刑诉法的规定可能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滥诉,防止被精神病,但它却忽略了如果精神病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危害,但检察院没有提出法院也没有主动提起,由于其自身及其家属等没冇申请启动的权利,那么是否意味着该精

7、神病人可能会被当做完全责任能力人活着限制责任能力人被送交监狱执行而得不到有效的或者应有的治疗。屮请强制医疗权的垄断是否会侵犯被屮请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刑事诉法是否应该考虑在诉讼中给予被申请人及其家属申请启动的权利呢?第四,关于鉴定和责任承担问题。其一,鉴定意见的采纳:对非自愿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精神卫生法》采用的是多数决制,即鉴定意见应当以参与鉴定的司法鉴定人过半数通过;司法鉴定人冇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而《刑事诉讼法》则是由鉴定人写出鉴定意见并自己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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