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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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探究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得到完全确立,并且配套颁布了具体的操作程序,使之更具有司法操作性。然而,刑事诉讼法主要是针对庭审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制,对侦查阶段却未过多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个重要目的是就是规制刑讯逼供等非法侦查行为。本文就是试图就完善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浅薄的探讨。关键词非法证据侦查阶段刑讯逼供作者简介:宁平,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刑事侦查方向)。屮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24-02一、引言根据

2、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我们可以得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侦查阶段同样适用。日前诉讼法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研究多集中在审判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中条文的规定也多是针对庭审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规定,而对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研究则很少涉及。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法律条文的完美规则,不等于司法实践;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由于长期形成的“重实体”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的“程序优先”的司法价值观念相冲突,

3、加之部分操作程序规泄还比较模糊,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原因的存在,导致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程序上很难被遵守。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西方国家早已出现,西方学者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的研究已经非常成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产生在19世纪末的美国,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审理威克斯诉美国案,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然示迅速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传播,进而传入人陆法系国家并被接受。(一)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基于非法证据而产生的,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定义,我国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定义;总体来说对非法证据的定义存在广义说和狭

4、义说,其中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包括证据内容、证据形式、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或者方法与手段等不合法的证据;而其狭义说仅指公安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采用非法方法或者手段所获得的证据。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一款的规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笔者据此对非法证据的概念进行如下定义:非法证据是指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式以及通过违法搜查、扣押等违背诉讼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非法证据往往与侦查机关非法取证有关,所谓非法取证行为是指侦查人员采取违反法律程序的手段获取了旨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

5、犯罪的证据材料。②非法取证的一个重耍表现是刑讯逼供,就目前中国发现的冤假错案而言,其背后定有由刑讯逼供而获得进而被法院认定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如何让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获得的“证据”排除在外,是司法机关必须考虑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以打击犯罪的名义实施危害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国外以国内学者大部分集屮在研究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运用,如上海社科院叶青教授认为,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程序是指审判阶段队内证据是否可采用进行的调查程序,包括•证据排除的屮请和启动程序

6、、庭前会议调查程序、庭中调查程序等程序性问题。③又如另一学者也认为: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就是指法院在W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实物证据不予采信的规则。④显然上述定义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鉴于本文着重讨论的是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问题,笔者结合其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对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下个定义;笔者认为,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侦查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进行调查,并对通过采用刑讯逼供等方式获取的“证据”依法进行排除的规则。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侦查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4条只是一个

7、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何运作做出详细的规定。侦查阶段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造成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地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侦查阶段的确立,将有助于改变这一局面。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由谁启动、启动程序如何、排除时的具体程序、排除的标准等一系列具体的操作规程,刑事诉讼法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而对于一项完整的法律规制来说,除了建立实体构成性的规则外,更重要的是要以程序性的运行机制作为其得到有效实施的保障。⑤(一)丿』动主体的问题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

8、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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