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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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效力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法律快车CLawtime.cnhao.lawtime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效力核心内容:在一般的实践中,会慢慢发现应用的一些先行的规定中会冇一些问题存在,那么医疗收的鉴左结论效力是怎么样的呢?具冇不冋的观点,卜•文将会结合不同的方而进行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耍依据,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只是审理医疗纠纷的一

2、种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持前一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页疗纠纷的唯一依据,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只耍医疗机构不屮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是不能证明自C的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或者白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只有医疗行为经鉴定后认为确实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才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考就无权要求赔偿,医疗机构也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笔者持后一种观点。理由是:一、鉴定结论有其主观性的一而。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和科技手段,根据•送检的鉴定材料,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3、、测试、鉴别分析后作出的一种结论。虽然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鉴定是由人完成的,是人的主观认识客观的结果,鉴定人的认识能力、认识条件对其结论的形成均有一定的影响,鉴定结论的得出并不必然与客观事实一致,因而不是绝对正确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种,在英美法系国家与普通证人证言并无木质的不同,能否被采纳完全由法庭决定。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是一部行政法规。大家都知道,医疗事故鉴定一直是患者打医疗纠纷官司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当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因为种种不介理的规定没少让患者作难。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与具

4、说是“千呼万唤始出來”,倒不如说是“被逼无奈出闺阁”。因为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然存在着“革命不彻底性”。“医疗事故”这一•概念实际上是对行政责任的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lawtime/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ao.lawtime"法tt映车CLawtime.cn界定。“凶为我国Fl前还没有侵权行为法或一部专门性的立法來调整阪疗损害赔偿纠纷,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來调幣完全属丁-民事法律关系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显得力不从心”笔者认为,当《民法通则》对于页疗损害的赔偿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吋参照其适用无可厚非,这也是解

5、决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宜Z计,但是,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岀台后,就应当适用该规也。三、作出鉴定结论的医学会与被鉴定的医疗机构有着千丝力缕的关系。首先,看似屮立的医学会实际上并非完全独立于医疗卫生系统,国家每年只拨给医学会很少的运作经费,页学会得以止常运作仍然要靠页疗卫生系统的支持。因此,页学会不敢得罪“后台老板”。其次,医学会所组织的鉴定专家儿乎全部是卫生系统的医生,如此换汤不换药的改革口然难以根治医疗事故鉴左之痼疾。所以难怪冇人说,以前是“老子给儿子鉴定”,现在是“老子给侄子鉴定”,或者说是

6、“兄弟姐妹相互鉴定”。再者,我国立法关于鉴定机构责任制度的规定存在重人疏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现行法律中唯一关于鉴定人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具体如何承担,无从而知,从而导致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不负责任。如一位专家曾在媒体上口曝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潜规则”:一是对于责任不很明显的,鉴左组一般会木着“放一马”的原则,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二是对于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杲的,医院过错很明显的纠纷,避重就轻降低事故等级;三是民营、公立页院区别对待。由于鉴定专家大多数来口公立大医院,对跟公立

7、医院抢4意的民营医院木来就没好感,再加上民营医院的一些医生水平确实存在问题,结果自然可想而知了。四、最高法院关于证据规定的效力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泄“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对页疗纠纷的处理规定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从法理上來说,最高法院对处理医疗纠纷的司法解释是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其效力显然要比行政法规高。也就是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效力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8、的效力要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氏李国光在《突破民事审判新难点》讲话中对此作过专门阐述:"阪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査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通过法庭质证。”、“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处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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