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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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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刑事辩护功能弱化的原因探究摘要:在我国刑事案件审理辩护过程中,诉讼的观念与制度发展不相适应,观念滞后于制度,这是造成我国刑事案件辩护功能弱化的重要原因。要完善诉讼辩护的相关政策法规,可以利用刑事诉讼制度的制度对刑事诉讼文化的发作用,从而创建、完善刑事诉讼和辩护的制度,促进诉讼辩护文化的发展,逐步提高我国刑事辩护的功能效力。关键词:刑事诉讼;辩护观念;辩护文化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87-01作者简介:宗丽娜,女,吉林长春人,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春市优秀律师、荣誉锦旗11面,吉林省法学会
2、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吉林省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省人民监督员,长春市妇联巾帼司法顾问团顾问。一、传统文化制约诉讼辩护的功能发挥(一)传统的诉讼文化缺乏辩护功能我国传统的诉讼文化是“无讼”的价值取向,把争讼视为不良行为,而诉讼的根本是取消被告的争讼企图,“无讼”才是理想世界。儒家文化所倡导的这一思想,影响了两千年的封建社会诉讼理念,口深刻影响着普通民众的思维习惯。当时出现刑事事件,被害人与害人者大多通过宗亲道德来解决问题,而官府也重要“劝讼”甚至“息讼”来解决问题。(二)传统的诉讼文化厌恶辩护功能我国古代司法从属于行政,案件纠纷多由行政官员來裁决,诉讼过程讲
3、究礼、法、情的协调。专政者口然憎恶有专人负责诉讼辩护而分亨了其权利[1]。当然,古代也有“击鼓鸣冤”的情形,民间私下也有“讼师”的存在,例如,春秋时期的邓析开创了中国古代讼师的先河,然而却于公元前501年为被杀。憎恶诉讼是传统文化所奉行的价值取向。(三)传统的诉讼文化抵制辩护功能我国封建社会是高度集权的行政司法实行一体化,诸法合体,且实体法律和程序部分,被告在形式诉讼过程中仅仅是一个接受刑责的客体,是被拷问以提供案件所需证词的人,而且这个过程中没有相关法律的制约,全由行政官员主裁。而诉讼辩护会使得案件变得过程充裕,切实制约和监督司法权力,与封建传统的有罪推定的诉
4、讼模式完全相背离的,当时的诉讼体制是拒绝这种所谓“辩护功能”的存在的。二、现行制度轻视诉讼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规章,较之以往的辩方诉讼权得以大幅提高,但与国际司法制度仍有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限制辩方律师查证案件由于取证权没有法律规定。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赋予辩方律师了解案情和会见被告的权利,但没有取证权,而控方全权负责案件侦查。这种查案规则,使得辩方在案件侦查阶段是不平等的。同时还赋予辩护律师口行取证的权利和申请取证的权利。其屮向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及被害一方提供的证人取证时,需经由司法机关同意,且被害人一方也要同意,这是被控方制约的
5、体现。此外,又规定了辩护方取证过程中的诸多法律义务,且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辩方法律义务未履行的惩处法规。这是辩方收到限制和压制的表现。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控方在查案过程中,所有人员都有如实且必须提供相关证言的义务。辩方律师口行取证不利,还可以申请司法机关申请取证,而控方此时极有可能让申请失效[2]。整个过程中,辩方律师的取证调查权形同虚设,这会极大削弱整个案件生理过程中刑事辩护的作用。(二)限制辩方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侦查机关却能派员监督,甚至有时会见需要侦查机关批准。这样一来被诉人的辩护权又是一种被践踏的存在
6、。(三)限制辩方阅卷权《刑事诉讼法》相关章节的赋予辩方律师依法查阅案卷的权利,但《任命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又对所能查阅的案卷进行了诸多限制,所能查阅的案卷无法让辩方律师全方位了解案情,这对“依法”辩护是极为不利的。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赋予辩方律师查抄卷宗的权利,但没有要求司法机关必须给予配合的详细规定,因而辩方律师能在司法机关查看到的材料十分有限,通常无法接触被控方的犯罪事实的具体材料。立法的疏漏给辩方阅卷权造成了严重的阻碍。三、刑事诉讼的实践操作忽视辩护作用虽然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方相应的辩护权,但制度变革并未带来应有效果,传统的诉讼观念还占据着刑事诉讼的主
7、导观念当中,这往往会导致辩护功效的极大弱化。此外,民众的司法观念被“无讼”和“厌讼”所左右,就算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都不会通过司法诉讼处理,有的还停留在向党政机关“反应问题”的阶段。再者,我国官本位思想较重,民众对聘请律师“对抗”公检法存在心虚和不信任的心理,长久以来辩护功能逐渐受到忽视。四、结语通过关于刑事辩护功能弱化的原因分析,结合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所具备的相关条例不难看出,造成刑事辩护功能弱化的根本原因是整个社会受传统的诉讼文化影响,诉讼理念落后且根深蒂固,司法机关轻视辩护功能,再加之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不严谨,共同造成了刑事辩护功能弱化
8、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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