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烈要求彻查DNA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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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强烈要求彻查DNA鉴定做假和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我们是青海省兴海县公安局侦办的李凤志、张采祥、刘自虎和玖先四被告人涉嫌抢劫罪一案的家人。因兴海县公安局在侦办此案中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导致李凤志等四被告人屈打成招,按侦查人员意愿招供一事。近三年多来,我们四位被受害人的家属联名几十次口头和书面向县、州、省检察、法院和党委、政府部门和领导反映案件的有关问题。有些问题得到了重视,有些问题则根本没有重视和解决。致使无辜好人惨遭迫害,眼睁睁地受冤枉。被逼无奈,我们最后抱着一线希望,于2013年

2、3月17H,四被告人的13人去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访,并呈送了《关于青海省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凤志、张釆祥、刘自虎和玖先涉嫌抢劫案的情况反映》。最高检信访室的领导接待了我们,详细询问了情况,做了记录,答复了我们的问题。兴海县“6.16”案是一期命案,且疑难的重大案件。自2011年7月16日宣告破案至今,在三年零六个月中,州法院三次庭审,州法院一审判决后,四被告人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裁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海南州法院重审。州法院于2014年11月1

3、9日开庭,又一次做出错误判决:维持原判。被告人李凤志犯抢劫罪,判出死缓;张网祥无期;刘自虎无期;玖先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四被告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表示继续上诉。现四被告又一次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我们认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违背实事'根本不存在,全部是捏造的。实事是被告人根本没有抢劫虫草,更谈不上杀人;2、定罪证据全部是人造证据。纯属草菅人命、歪曲法律、枉法裁判,明晃晃在制造冤假错案。为此,我们四被告人和家属强烈要求和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专家组,赴青海省彻底调查和审查DNA造假和非法证据排除两个

4、重大问题。事实及理由:一、定案证据DNA鉴定造假,判人死刑,人为制造天大冤案。本案中DNA检材(捆绑死者的绳子)被调换,送检的绳子来源有猫腻,绳子一直很神秘,成为此案的重大疑点。对此,公检法三部门自始至终,不敢立志气壮加以证明,总是藏着掖着,不敢直面。绳子来源成为本案的重大“迷团”。李凤志等四人在兴海县公安局遭受严重刑讯逼供,手段之恶劣,令人发指。而其中的刑具之一,就是悬吊四被告人用的绳子。实施刑讯逼供的方法是:在老虎凳上穿上钢筋将人倒吊,而后腰中拴上绳子侦查人员来回拉扯摇荡,使身子在钢筋上旋转;将人用绳子捆

5、住双手和双脚长时间悬吊和倒吊,剧烈疼痛喊叫时,嘴里塞进抹布。李凤志、张永祥、刘自虎和玖先四被告认为,做DNA鉴定的绳子,正是侦办人员悬吊过他们的绳子,由此检测到了李凤志、张永祥和刘自虎三名嫌疑人混合型基因的。李凤志等四名被告人,自收到DNA鉴定书起,律师第1次会见时就提出送检的绳子肯定被调换,认定侦办人员为了破案,弄虚作假的问题。为此,李凤志和刘自虎的辩护人,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克礼、李凯鸿和马虎城,于2012年7月9日,向海南州检察院呈送了《关于对李凤志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劫一案的有关证据的意见和需调

6、取查证有关情况的申请》。要求DNA鉴定在权威性更高的公安部申请鉴定。而后,李凤志等四被告人的家属,联合十几次口头和书面向州、省检察、法院等部门要求DNA重新鉴定,并要求查清送检绳子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律师每次会见四被告人均提出送检绳子被调换的问题;三次庭审中,四被告人和律师都当庭反复陈述过绳子被调换的问题。要求从源头查清送检绳子的来源。然而,直到三年后的今天,都没有被采纳。更为蹊跷的是,《刑警大队移交清单》(一审案卷591页)表明:2011年7月19日,鉴定检材尚在兴海县公安局,而青海省公安厅鉴定书记录的送

7、检时间却7月2日,时间前后颠倒了,中间相隔17天,这17天时间如何解释?觉得不奇怪、没猫腻吗?同时,DNA鉴定书也未明确记录每个检材的送检的具体时间。致使被称为“证据之王”的DNA鉴定变得扑朔迷离,云里雾里,背后一定暗藏着不可告人的黑幕。DNA鉴定造假,作伪证锁定犯罪嫌疑人,“办成铁案”判人死刑,昧着良心制造天大冤案。这就是司法机关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司法机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二、没有依法录音录像的刑讯所得言词非法证据,不但没有被排除,却被作为一审定罪的证据。被

8、告人张永祥、刘自虎遭受刑讯逼供时间之长、程度之严重,非一般人所能想象。张采祥、刘自虎从2011年7月17日,在兴海县刑警队遭受刑讯逼供开始,到11月初追查乔培玺失踪案结束(与四被告无关的另一期案件),在这将近4个月的时间里,张釆祥、刘自虎陆续,几十次受到严刑逼供、诱供和指供。主要表现为刑讯逼取认罪口供阶段、刑讯逼取辨认现场及物证口供阶段、刑讯逼取杀害乔培玺口供阶段。张汞祥、刘自虎所遭受刑讯逼供程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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