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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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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党内竞争性选举西方一些人指责中国缺乏民主,使用的一个极具敌视性的概念是“极权主义”。所谓“极权”,无非是认为中国把国家权力集中于共产党一党,事无巨细地包揽一切,且不允许其他任何政党觊觎和染指。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即使是西方学者,也已经很少用"一党极权制”来形容中国的政治体制,而换为“非竞争性政治”的新提法。中国一些学者沿用了“非竞争体制”和“非竞争性政治”的概念。一些人似乎还试图论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探索一种非竞争性的政治。但在我看来,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我们都不应该接受“非竞争性政治”的帽子。民主权首先是选择权
2、。有选择,就有差异;有差异,就有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了选择。所以,竞争和平等一样,也是民主政治的一项不可背离的原则。“非竞争性政治”这个概念,尽管比“极权政治”要含蓄些,却仍然不是一个好词。特别是这里的“非竞争”,原意并不是没有竞争,而是不允许竞争,本质还是政治垄断、政治专权。承认社会主义政治是非竞争政治,就等于承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众对自己的权力受托者没有选择的权利。这样,得出的结论还是一样的:中国的政治体制是不民主的制度,和民主的基本原则不相容。实事求是地说,我们过去无论是在政治体制中,还是在党内生活中,确实都缺乏
3、民主意义上的竞争。公众做出这种判断的依据主要有两条:第一,我们不允许其他政党和共产党一起平等地竞争执政权;第二,党内实行的是任命制或变相任命制,由领导和上级、而不是由公众和普通党员来决定执政人选。将具有这两个特点的政治叫做“非竞争性政治”,有一定道理。计划经济时期的苏联、东欧党和其他执政的共产党都是这样做的。但是,社会主义政治既然定义为一种民主政治,就应当是有竞争的政治。真的让人民有权选择自己的掌权者,让有心承担这一角色的人来平等竞争。事实证明,这条基本原则不容超越。越过了这一点,民主便失去了前提。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民主
4、”之所以不成功,之所以在民主政治的限潮中失去了合法性,首先是因为背离了这一条原则。那么,竞争以什么方式来体现?j芷共产党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格局下,应当在党内引入竞争性选举,作为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环节。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竞争所造成的缺陷,要靠这个环节来弥补。现在,我们已经吧过去“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变成了“由较多一些人在较多一些人中选人"(即所谓"公推公选”)0这是很大的进步,但是还不够,还应该继续朝着'‘由多数人在较多的人中选人”的方向前进,即在广大党员中实行竞争性的选举(直选)。其实,这几年来,一些地方和基层党组织
5、已经在党内竞争性选举方面开展了大量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且取得了积极成果。一些地方推行党代表直选,实行支部“两票制”选举。探索乡镇领导班子直选等,至少在推举候选人这个环节上,不同程度地把差额竞争引人其中。在上述实践的基础上,在十七大进一步明确了党内民主发展方向的情况下,党内逐步开展竞争性选举的时机已经成熟。在发展党内竞争性选举方面,我们有如下建议。1在地方和基层党组织中广泛推行竞争性选举明确规定举行党内竞争性选举的岗位。这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党代表大会代表;二是党章规定应由选举产生的党的领导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党的各级委员会、
6、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成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员等。有些地方把党的部门负责人(经常是副职)的职位拿出来竞选,这是大有问题的。党的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上恰恰应当严格对上负责,实行任命制,若由选举产生,带来的恐怕不是效率,而是责任关系的混乱。普通党员和党组织拥有平等的候选人提名权。党组织有责任对选举加以引导,体现“组织意图”,但应严格禁止把组织意图集中到一个或几个具体人选上。党员自愿提出的、不反映组织意图的候选人和其他候选人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党内竞争性选举在村、乡镇和县三级举行。应当争取用5J0年的时间,把竞争性选举逐步扩
7、大到县一级。在村一级,党员直接选出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在县和乡镇一级,可以考虑采用党员大会的形式,竞争、差额地直接选岀地方党组织的领导人。同时,党员大会也选出自己的代表机构。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执政纲领,监督党的委员会的工作。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选举,过去的程序是选出全部人员,再由他们内部分工。今后,应考虑直接差额选举党的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为执政党的一级领导人,手中掌握着公共权力,简单地用党内分工的原则来确定是不合适的。在中央和省两级,仍然实行代表大会制。但代表大会的代表也应逐步实行竞选。这两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暂不考虑
8、实行竞争性选举,但应实行差额选举。差额的比例应扩大到30%o2允许候选人开展各种竞选活动实行竞争性选举必然引发各种形式的竞选活动,如拉票。对这类活动一律采用禁止的方法已经不太现实。“拉票”是一个不规范的概念,通常指用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争选票的行为。然而,对于竞争性政治来说,为自己争取选民支持不但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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