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浩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汽车运输二队

上海瀛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浩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汽车运输二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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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瀛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浩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汽车运输二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上海瀛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浩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汽车运输二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瀛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志宇,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玉鑫,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浩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甲,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乙,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杨浦汽

2、车运输二队。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委托代理人许智渊,上海市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瀛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东浩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浩公司)、被上诉人上海杨浦汽车运输二队(以下简称杨浦运输二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二(商)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介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瀛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志宇,被上诉人东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甲、沈乙,被上诉人杨油运输二队的委托代理人许智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杳明:案外人上

3、海雄豪人造石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豪公司)就人理石的出口贸易与东浩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书,约定由东浩公司负责缮制出口单据,办理订舱、报关等有关出口手续,出口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川由雄豪公司承担。东浩公司接受委托后,开具托运书给瀛傲公司,将报关、订舱、货运等业务委托瀛傲公司代理。2007年6月至8月,瀛傲公司为东浩公司办理了9笔大理石出口至台湾的货运代理业务,其中前8笔货物运至港区码头以海运方式出运后,瀛傲公司向东浩公司出具场站收据,并开具发票收取东浩公司支付的海运费,国内运输等费用则由雄豪公司支付给瀛傲公司。2007年8月16日,瀛仿攵公司代理的第9笔人理石,因案外人王某某在驾驶杨浦运输二

4、队名下沪B231XX/沪D23XX挂的车辆至雄豪公司处装运人理石后的返冋途中,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毁损。Z后,雄豪公司为追索损失向东浩公司提起诉讼。经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东浩公司于2009年4月1日赔付雄豪公司大理石损失人民币151,232.8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案件受理费5,967.77元。嗣后,东浩公司为求偿损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瀛傲公司及杨浦运输二队连带赔偿其货物损失款151,232.82元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86%计付2009年4月1日起到判决生效Z日止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967.77元。原审审理中,东浩公司确定其在本案中追究的是违约责任。称

5、9笔大理石货运代理业务由瀛傲公司员工刘某经办,并提交瀛傲公司印发的刘某(韵)名片。对此,瀛傲公司否认刘某为其员工,但对其认可的前8笔业务由谁经办,瀛傲公司陈述不清。原审川纳木案的争议焦点为,瀛傲公司与东浩公司是否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瀛傲公司是否应承扌4第9笔业务发生货损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及杨浦运输二队在本案屮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的违约责任。木案中,东浩公司与瀛傲公司Z间虽未就货运代理业务签订委托介同,但根据东浩公司开具托运书给瀛傲公司、瀛傲公司将货物运至港口后

6、凭场站收据及发票与东浩公司结算运费等事实,双方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已实际履行,货运代理合同成立。瀛傲公司辩称东浩公司9笔货运代理业务中的前8笔由其代理,但每笔均系独立的合同,故前8笔货运代理合同不能推定第9笔货运业务[11具代理,且国内运输部分与其无关。鉴于瀛傲公司代理货运业务系基于东浩公司与雄豪公司Z间的外贸代理合同,代理的9笔货运均为雄豪公司外贸出口的大理石,R在短期内连续发生,故分别订立介同,或东浩公司委托瀛傲公司代理8笔货运业务后,又将第9笔业务委托他人代理,一与常理不符。为此,瀛傲公司认为第9笔业务系东浩公司委托他人办理,应负举证责任,而瀛傲公司在审理中捉供的证据不足以

7、证明其事实主张,且对东浩公司有关经办人员的主张虽予以否认,但对前8笔无争议货运代理业务由谁经办的问题却陈述不清,采取冋避的态度,显属拒不提供对其不利证据的情形。另本案中瀛傲公司虽分别和东浩公司和雄豪公司结算运费,但东浩公司委托瀛傲公司代理货运业务并未划分国际利国内段,瀛傲公司与雄豪公司Z间亦不存在货运代理关系。综上,瀛傲公司的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故笫9笔发生货损的业务应在瀛傲公司代理的范围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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