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司法体制下的检察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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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元司法体制下的检察权配置【摘要】与法官制度、警察制度相比,检察制度是一种出现时间较晚,存续时间较短的法律制度。各国对检察制度的定位、性质及职能配置也不尽相同,争议较大。可以说,检察制度是迄今为止尚未成熟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的检察权不同于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被定位为法律监督权,其权能配置上既有侦杳权,控诉权,又有批捕等司法性权力,争议尤为激烈。区分检察权的微观权能性质,理顺不同性质的检察权能之间的关系,从而科学定位和构建检察权能体系,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检察改革及司法改革均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检察权;制度;司法格局一、我国检

2、察权的核心内容源于司法权拆分根据我国宪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检察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四项: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批捕权、抗诉权等。检察权中的其他职能,基本上都依托于这四种权能展开。如监所检察权是对刑罚执行权的监督,即対行政权的监督,其监督手段主要依托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属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范畴。民事行政检察权是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即对司法权的监督,监督手段依托于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促使其再审改判,并对严重的渎职行为立案侦查,因此,属于检察机关抗诉权和侦查权的范

3、畴。综观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检察官是“插入警察和法官之间的楔子”,其权能总是介于警察权与法官权力之间。世界各国的检察权都不外乎在这些权力之间进行配置,而不同国家的检察机关所拥有的权能往往是不同的。具体如下表:世界各主耍国家警、检、法三机关权力配置一览表:从上表可以看岀,世界各国检察机关唯一相同的职权是提起公诉权,即控诉权。其它权能的配置有非常大的差异,如美国、英国等海洋法系国家的检察官只有审查公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能。而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检察官不但拥有审查公诉和提起公诉的职权,而且拥冇对警察侦查的指挥(决策)权。法国检察官虽然有

4、侦查指挥(决策)权和提起公诉权,但审查公诉的权力则归法官所有。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在本质上具有司法属性。具体分析如下:(一)批捕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安等侦查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批捕权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侦查权的滥用,普遍要求侦查机关在采取拘捕、搜查、抑押、冻结、监听等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强制侦查措施时,必须向法官申请令状,接受法官的司法审查,经法官同意并签发后,侦查机关才有权行使相关权力。这也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要求的。因此,批捕权都是

5、山法官行使的。如在英国和美国,签发拘捕令山治安法官负责签发,在法国则由预审法官签发,在德国由调查(侦查)法官负责签发。这一制度被称为司法审查制度。可见,我国检察机关行使着国外由法院行使的司法审查权。(二)审查公诉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是否提起公诉拥有审查决定权。公诉权包括审查公诉权和提起公诉权。提起公诉权是检察权的基础内容,是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产生之后的当然内容。但目前在有些检察制度不发达的国家,控诉权仍然由侦查机关行使。如英、美及我国香港地区,冇些轻罪案件侦查终结后,警察可以

6、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而审查公诉权则具有司法的性质,目前在有些国家则仍然由法官行使,如法国、奥地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实行预审法官制度的国家,为防止公诉权的滥用,检察官或司法警察侦查终结后,必须经过预审法官的同意才能提起公诉。如果预审法官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不得提起公诉。在美国的冇些州,则规定某些重罪案件必须由大陪审团作出裁决后才能提起公诉。由此可见,从权力来源及其性质看,审查公诉权亦属于司法权。(三)抗诉权我国抗诉权有二种,一种是针对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权,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检察机关冇权对人民法院的第

7、-审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另一种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权,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抗诉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対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泄,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牛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上述第一种抗诉权,实质

8、上是“上诉权”,是基于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方,在判决尚未生效时的一种抗议权。控辩双方都拥有该项权力(权利)。而对于后一种抗诉权,产生的直接法律效力是对U经生效判决裁定的再审,其实质上是再审启动权。由此说明,我国检察机关的核心权能与审判机关的权能在性质是一致的,它与审判权一起构成了我国的二元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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