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角度浅论调解和判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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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角度浅论调解和判决的关系【摘耍】判决和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耍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调解是否应当重视程序因素,而非简单地为追求实体公止却忽略程序公正性,而判决是否只流于对程序公止的绝对追逐而忽视实体的公正性。在诉讼爆炸的环境下是否应当倚重调解手段。二者在运作过程屮的法律依据是否应当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发挥着定分止争的效力。【关键词】调解;判决;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区分及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定义所谓程序公正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

2、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而“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而所谓实体公正则是指通过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程序公正重视过程价值,而实体公正更重视结果价值。二者各有其侧重,一且实现途径不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首先,程序公正保障着实休公正,可以说,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的公正便无从得出,公正的程序保障着当事人对执法者的信任。它排除了恣意性,

3、促进理性的选择。其次,程序公正有其自身的不可替代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事实的乌托邦,对于已发案件的推理力求还原事实的过程其实与撰写历史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我们按照直接证据及一系列的间接证据在运用逻辑推理的手段还原出的案发情形布满了人工矫揉造作的痕迹,谁能确认这将是我们的事实呢?那么“以事实为根据”的初衷岂不是根基就不甚牢靠。故此,我们只能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自认为,事实上我们已经达到了结果的公正。二、追求实体公正的传统在中国,重实体止义而轻程序止义可谓是传统,重结果而轻过程素來有之。国人之通病,重视结果而轻忽程序,着眼实体排斥程序,也是我国法律机制的特色。[

4、1]当然这存在着多种原因,屮国以家长制的社会体制为中心,对人们思想产生的巨大影响显而易见,继而影响国家制度,人们往往把法律程序视为单纯的形式上的东西,认为它是流于表面,而不加以重视。而那些被误判的案件大多不是对实体法的适用不正确,而往往是由于对程序规则的执行不严密,或程序法规则本身的不完善。[2]只是近年来随着西方法学思想的不断引进,才使得程序正义的概念与价值得以不断地推广。英国1215年《大宪章》确认了程序保障的权利,美国宪法的“正当法律过程条款”以及西方社会有句法谚语:“正义必须实现,还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强调的就是过程的公正性。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作用于

5、调解和判决(一)调解与实体公正调解是指民事案件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是一种便利的解决人与人纠纷的冇效手段,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这一诉讼爆炸的环境下,调解以其低成本及其高效性发挥着安定社会的重要作用,调解重视结果的公正这是不言自明的,因其最终的结果是要使得纠纷各方获得一最基本的权益保障之平衡,否则调解的进行将举步维艰。但因其对于结果公正之价值的单纯追求则使得其可能或将忽略过程之正当性。笔者查阅过较多调解例之后,发现其弊端亦不可被其所谓实体正当性所掩盖。(-)判决仃程序公正民事判决指以解决民事诉讼事件为目的的

6、法院公权力的判断或意思表示。民事判决书対于诉讼当事人则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判决一经确定,旋即发生既判力,执行力与形成力。而程序公正则要求超越传统既判力理论的非现实性。传统既判力理论要求既判决的范围以既判决书中的内容为准据,超越则无效。四、倚重调解手段如何处理效力与程序的关系在目前诉讼通胀的实践活动中,我们是否应当倚重调解手段来解决社会生活屮的纠纷问题,而又当如何平衡效率与正当程序的关系,亟待有提纲挈领的精神指导。(-)主客观相结合提高审判人员的法律知识素质,并使调解在具体操作程序上与审判组织的职能上相分离将足前提。“调解无论其制度化的程度如何,都必须与审判程序保持原

7、理上的不同,否则调解的固有功能就会陷入麻痹状态,最终失去英存在的真正价值/[3]这样才能保证调解的公正性,从而避免审判人员主观强迫调解的现象,利于司法实践的公正进行。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也使得我们更深入的思考对于社会纷争的调解是否应当走向多元化,而不仅仅是限于法院的调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结合仅仅重视程序的公正则极易使司法程序成为民事判决的保护,从而利于审判人员规避工作责任,逃避工作压力的借。如果法官以不符合程序为由轻易否定当事人的请求,乂不向当事人详细解释程序规定,特别是在基层裁判时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忽视,在举证方面不予以指导和帮助,导致实质止义的缺失,

8、法律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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