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金融服务协议对跨国银行母国监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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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金融服务协议对跨国银行母国监管的影响精品快线之法律金融服务协议是WTO的服务贸易规则(GATS)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跨国银行业务监管问题上,WTO提供了成员方金融市场准人的共同最低标准,[25]不论母国如何规定。它实质上将GATS小市场准入这一具体义务(承诺)发展为一般义务。东道国在跨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义务(而非承诺)势必影响母国的监管责任。WTO金融服务协议关于金融监管审慎例外条款(PrudentialCarve-Out)的规定是跨国银行监管责任的重要发展。GATS《金融服务的附件》第2条a款规定,GATS任何条款均“不得阻止一•成员方以审慎理由而采取措施

2、,包括为保护投资人、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者金融服务提供者对Z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者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凡不符合GATS者,则不得作为逃避GATS项下成员方承诺的义务”。[26]这一规定可以解读为:东道国以“审慎”理由采取的措施不受母国限制。审慎例外条款的采纳,不但为东道国监管跨国银行业务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且为东道国回避母国要求提供了借口。在GATS《金融服务的附件》中,应从三个方面理解“审慎例外条款”:(1)基于审慎口的的援引。它强调援引审慎例外而采取金融监管措施必须出于审慎目的,也就是指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

3、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托管责任的人,或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27](2)自动给予标准。一成员国在决定其有关金融服务措施应如何实施时,可承认任何其他国家的审慎措施,此类承认可以依据与有关国家的协定或安排,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实现,也可自动给予。[28](3)业务隐私保护原则。实施基于审慎口的的措施时,不得要求成员方披露有关个人客户的事务和账户的信息,或公共实体拥有的任何机密或专有信息。[29](4)司法审查保护要求。即GATS其他成员方可以就某一成员方采取的审慎措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异议,以评价相关审慎措施是否违反了相关纪律。WTO要求关于审慎措施争端的

4、专家组应具备与争议屮具休金融服务有关的必要专门知识。[30]审慎性措施无需列在成员方的具体承诺表小,因为它没有被当作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的限制。这是WTO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通过GATS规定承认了各成员方(跨国银行分支机构所在的东道国)拥有为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权利,只要这些措施不造成歧视性影响。虽然GATS及其诸《金融服务附件》没有明确定义哪些属于措施范围,但它应包括而不限于这些措施:资本充足率耍求、母国有效监管水平耍求、流动性要求、关丁•不良资产的界定与管理、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管理、风险集屮度限制、透明度与信息披需要求、行业

5、内高管人员素质、能力要求等。[31]审慎措施与非审慎措施之间的界分在实践中难度很大,比如,一国政府就贸易或服务采取的措施并非单纯出于或主要出于一个政策目的,而往往是数个政策目的的总和。[32]在影响金融监管政策屮,除审慎措施外,宏观经济政策、公共政策目标以及对国民待遇的贸易限制等等,[33]都多少与审慎措施有一定的重叠。审慎例外措施在实践屮的难于把握,无形屮放大了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限,它以“例外”的形式强化了东道国基于木国金融安全的监管权,这不但增加了跨国银行进入东道国的制度成本,而口使母国履行全球监管责任时面临新的协调问题一巴塞尔协议与WTO审慎例外的协调

6、。审慎标准的适用,需要WTO与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合作,比如《巴塞尔协议II》(2004年)和《冇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2006年)屮列举的东道国监管指标和方法都可以适用于WTO成员方的监管措施屮,问题是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措施在WTO体制内是否当然有效,WTO争端解决机制可否直接援用,还是需要转化?《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所规定的25条原则中,审慎监管原则是其中的基本和主体原则,列举在原则6到原则18中。而这13条原则无疑都是赋予东道国监管银行分支机构在本国境内业务的权力,而“审慎”是出东道国把握的标准和尺度,列举明确,冇利于东道国执行。[34]但GATS的规定因为

7、没冇列人具体的承诺表,只能判断岀把握审慎标准的尺度有三:其-是保护存款人;其二是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35]其三是没有成为东道国规避GATS承诺和义务的借口,这些问题在WTO体系和巴塞尔体系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扩大了东道国在跨国银行监管屮的实际权限,并进而提升了东道国的监管法律地位。总Z,GATS屮关于金融服务协议适用审慎监管及其例外规定,直接的效果是加强了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限,间接削弱了母国对境外机构的管辖。这应该是口WTO金融服务协议签订以來跨国银行母国监管制度面临的最大变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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