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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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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T模式的困境探究目前,PPP大热,甚至有专家将2014年称作PPP元年,PPP作为一种舶来品,也渐渐本土化,为国内业界所接受,虽然还会偶尔还会出现下面的段子:“某老总讲的真事:我前几天去某地跟政府谈BT项目,对方说,现在财政部在推PPP,我们不谈BT,谈PPP吧。”BT模式是不是公私合作的一种模式?BT模式是否可行?虽然BT模式自从在国内使用就一直争议不断。但是客观讲,BT模式实践先于理论,成功也好,失败也罢,BT模式的项目案例要多余任何一种融资模式,我们试着揭开BT模式的面纱,谈谈BT模式的困境。百度百科这样定义BT:
2、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一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BT模式是B0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J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
3、的要求按照建设一转让(BT)、建设一经营一转让(B0T)、建设一拥有一经营(B00)、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该文件明确提出BT模式的发展前景;在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年20号),又明确规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此政策背景又是BT模式获得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么为什么现在BT模式会陷入空前的一个困境呢,笔者试着从463号文的颁布、BT和PPP的关系以及BT模式发展的法律和税
4、收障碍这几个方面来分析。一、463号文剑指BT2012年12月24日,四部委(财政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文《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1463号),一般都称为463号文,在该通知中,几乎全盘否定了BT模式的应用,通知中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以及禁止为BT模式担保等内容。该文的发文时间是2012年年底,在十八大召开之后、各地方政府制定2013年财政预
5、算之前,发文背景是社会各方普遍预期在政府换届、十二五规划起草和城镇化建设加快等多重因素影响下,2013年各地方政府将会大规模扩大基础设施建设。在这个时刻发布463号文,其目的是限制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防止出现大跃进式的开工建设,为社会资本的投资热情降降温,该文件规范的主体是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但是直接受该文件影响的有建筑施工行业,尤其是463号文明确限制了BT模式的应用。二、BT是不是PPP?前段时间去苏州和杭州调研了目前PPP的实践现状,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很多企业尤其施工出身的企业想这样的想法,看到财政部在力推PP
6、P模式,发改委也在组织立法,企业希望在使用PPP模式公私合作完成项目时,企业只负责建设,建设完了,慢慢收回投资,而由政府去运营,从企业角度而言,这样时间短,不需要全程参与PPP项目的运营。比如B0T模式下,私人部门负责建设,建设好了移交,有点真BT假B0T的意思,因为私人部门很清楚自己没有运营管理能力,而且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类项目运营大部分是亏的。企业希望基于这样的想法建立私人部门的进入和退出机制,然后去和政府谈合作。那么这样的模式是否属于PPP模式呢?说白了就是要回答BT模式和PPP模式的关系。现在PPP很热,那么我们自然
7、要问BT模式跟PPP模式是什么关系?翻开领导讲话,我们不难发现,领导经常将BT,BOT,BOOT等投融资模式混为一谈,不言而喻,BT模式是PPP模式的一种,是这样的吗?且看看亚洲开发银行如何规定,根据亚洲开发银行的定义,PPP是指“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其他服务,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实体之间可能建立的一系列合作伙伴关系,主要特征有:政府授权、规制和监管私营部门,私营部门出资、建设和(或)运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公私双方长期合作、共担风险和收益,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从亚洲开发银行的PPP定义来看,公告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合作是
8、全过程的,应该目标一致、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仅仅参与建设期的建设是不能够称为公私合作的。因为只有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才能保证社会资本长期实质参与PPP项目,避免企业的投机行为,不会让项目效率低下甚至“烂尾”。从私人部门参与程度来看,私营部门不承担运营责任的服务合同的合作模式,不论采用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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