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弃罪的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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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枣宰木第30卷第4期绥化学院学报V01.30No.4JournalofSuihuaUniversity2010年8月Aug.2010论遗弃罪的主体要件郭静(商丘师范学院政治学与法学系河南商丘476000)摘要:遗弃罪是传统型的犯罪,随着社会观念与人际关系的变迁。近年来出现了新型的遗弃行为,使我国遗弃罪立法面临新的挑战,传统的遗弃罪规定不能有效地规制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遗弃行为,基于此拟从法学实践出发重构遗弃罪的主体要件。关键词:遗弃罪;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中图分类号:D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2、004—8499(2010)04—0060—03一、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下的遗弃罪中华民族是有着尊老爱幼优良传统的民族.在中国古代宗法社会,“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鳏寡孤独皆有所养”的观念一直根植于人们心中,封建统治者用封建伦理、三纲五常规范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行为.为了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制度.他们注重的往往只是对尊长者的权益保护。封建统治者把对那种不尊敬尊长的行为看作是十恶重罪,严加惩处。例如,我国唐律《斗讼律》中第47条规定:“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疏议》进一步解释说:“礼云:七十,

3、二膳;八十,常珍之类。家道堪供而故有缺者⋯⋯家实贫穷。无由取给如此之类.不合有罪。”很明显这里的遗弃罪注重的是扶养义务的违反,遗弃罪的成立也仅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1997年刑法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在编排顺序发生了变化,放在了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但是关于遗弃罪的内容一字未变.所以学者对该罪的理解就有了不同的见解,概括而言包括:第一,遗弃罪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遗弃罪直接客体要件是公民的生命健康;第二,遗弃对象不应该限定在家庭成员中,除年老、年幼、患病者之外。还应包括以下之人:负伤、精神陷

4、入恍惚状者、烂醉如泥者等;第三,扶养义务的来源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导致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或者法律上、契约上要求的义务;第四,不再限于家庭中负有扶养义务的成员,只要对其他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扶助、救助义务的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学者们对该罪的理解仍然基本上保持通说的观点,即遗弃罪的客体是被遗弃人受扶养的权利,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扶

5、养义务、具有扶养能力的人。但是传统的理解使司法实践面临困境,例如非家庭成员问的遗弃行为如何定性;根据传统刑法理论,遗弃罪的主体也仅仅是自然人,但现代社会扶养关系出现社会化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扶养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并不是仅仅存在自然人之间,单位也可以与自然人通过签定契约成立扶养关系.比如各种福利院、养老院等。如果这些单位不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对他们的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遗弃?二、扶养的社会化导致非家庭成员问遗弃行为定性困难由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将遗弃罪理解为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缩小了处罚的范围,因此导致了

6、实践与理论的脱节.使实践中的一些情况无法依法得到处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保护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权益的社会福利事业体系.包括老人JL童和残疾人福利等。在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主要是五保户。也就是村民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收稿日期12010--03—11·宰【作者简介】郭静(1983一),女,河南商丘人,商丘师范学院政治学与法学系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60万方数据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没有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

7、;无生活来源的。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主要是“三无人员”: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疾、精冲病人。对老人是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其生活,对健全儿童是养教并重。对残缺、呆傻儿童是养、治、教相结合.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传统社会福利事业投资渠道单一、经费短缺、设施简陋、管理落后、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划生育政策效果的显现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人

8、El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这样使得家庭对老年人的供养功能削弱了,人们对于机构养老认可程度和需求程度都有提高的趋势。面对这个形势,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办养老事业势在必行。1994年全国民政会议提出了“深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的要求:投资主体多元化,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采取优惠政策,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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