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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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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关系曹宁西北大学法学院710127摘要:我国在《著作权法》中分别对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践当中对两者应如何区别仍有争论,主要表现在对同一作品的属性及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到底是适用《著作权法》第11条还是第16条。因此本文拟从两者的关系入手,而不局限在两者的区别让,对两种作品在实践当中到底应如何区分做出阐述。以期能对解决因两者认定不清产生的问题有所帮助。并对《著作权法》今后修改提出自己的建议。关键词: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关系区别立法建议一、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
2、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根据《实施条例》第11条,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因此职务作品的概念可以界定为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履行合同义务在职责范围内创作的体现该公民个人意志的智利创作成果。法人作品的概念,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人作品的概念可以界定为法人作品,也称单位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体现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
3、法规定法人作品、职务作品是为了使法人更好地发挥社会职责,充分发掘利用本单位员工所创作作品的社会价值,造福社会。其中,法人作品更多地体现了法人作为作者的社会责任,提醒法人在创作和传播作品时要谨慎从事,赋予其相对较重的社会责任。职务作品则兼顾了创作者和单位的权益,有利于调动单位和单位员工的创作积极性。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凡是能认定为职务作品的,应当充分有效地保障创作者的署名权,切不可假借法人作品的名义侵害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创作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著作权法鼓励各种社会才智充分涌流,保障一切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却惟独不鼓励单位与个人争名利。二、职务作品与法
4、人作品的关系通说认为,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1、作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即作者与该单位具有劳动雇佣关系。2、创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单位的工作性质所创作的,作品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所谓“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3、作者依自己的意志创作了该作品,而不是依单位意志,否则构成法人作品。根据《著作权法》构成法人作品的要件有三:一是必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主持,即在人、财、物等方面,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如召集人员、投资、进行相应的管理等。二是作品必须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也就是说,作品表达的意思是法人或其他组
5、织的意思。三是作品产生的责任(包括投资的风险)必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另外,法人作品必须由法人署名,不能由别人署名。由于两者构成要件不同,在理论上两者可以说是泾渭分明,一般认为二者有以下不同:1、法人作品必须是由单位主持下进行创作的,职务作品则无此要求。2、法人作品反映的是单位的意志,相反职务作品反映的是作者自己的意志。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3、3法人作品的责任有单位承担,而职务作品则分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有着不同的规定,一般职务作品不要求单位承担责任,而特殊职务作品则要求单位承担责任。事实上,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都体现了雇主和雇员的雇佣关系,两者在事实
6、上很难区分。上述区分标准存在以下问题:1、某些职务作品往往也是在单位主持下进行创作的。比如大型的新闻采访活动及大型的计算机软件开发等,常常是在单位的住持下进行创作的。因此,是否由单位主持不能成为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区分的标准。2、意志属性难以区分。职务作品固然体现了雇员自己的创作意志,但是不能说雇员在创作过程完全不受雇主的影响。同样的道理,在法人作品中,单位即使有集体意志,但是它最终还是需要有雇员的意志来体现,进行创作的毕竟是雇员。况且,法人是否有集体意志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3、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法人作品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是该作品的责任有单位承担,但问题是在
7、特殊的职务作品中著作权法也规定单位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使得二者的区分变得非常困难。况且,“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含义不明,是指承担可能的侵权责任吗?显然不是,如果这里的责任可以理解为一般的社会责任,那么责任似乎就不是一种独立的要件,可以忽略。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将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进行的区分是非常模糊的,给审判实践带来了极大不便。理论并不能代表实践,在实践过程中笔者以为应对两者应做以下分析:“保护作者的著作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也是著作权法的基本价值和存在理由。人们审视著作权法的优劣,最主要标准是看它是否能起到“保护和
8、鼓励创作”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面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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