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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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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工程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学院“十一五”发展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加强省级和院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黑龙江省“十一五”期间重点学科建设方案》和学院学科建设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要与重点专业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对改进和完善本科教学工作的作用。第三条重点学科一般设在二级学科,其学科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确定。第二章目标与任务第四条学院实施重点学科
2、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分期分批重点建设部分学科,加快学院硕士点的立项建设工作,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建设3~4个省级重点学科,8~10个院级重点学科,并带动相关学科的发展,整体提升学院的学科水平和知名度。第五条重点学科是培养高层次人才,进行高水平教学和科研的基地,肩负着教学和科研的双重任务。我院重点学科要在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学术水平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其主要任务是:培养高质量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能够承担省级以上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勇于开拓新的学术研究领域,促进学科发展
3、。第三章原则与条件第六条重点学科的确定应按以下原则:(一)重点学科的评选要根据学院现有学科中基础条件好,优势突出,有发展后劲的学科中遴选。(二)重点学科的评选既要突出学院的学科特色,又要兼顾多科性大学的发展要求,特别要注意有发展潜力的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三)重点学科主要从拟申报硕士点的学科专业中选定。根据学院实际,有些学科虽然尚不具备申报硕士点条件,但确有特色和竞争力,有较强的发展能力,社会需求前景好,也应积极扶持。(四)鼓励跨系组建重点学科,凡根据交叉学科发展动态,结合学院实际组建的新兴交叉学科,并在省内以至国
4、内有竞争力的,将予以重点扶持。第七条省级重点学科的条件要以省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准。省级重点学科必须从院级重点学科中产生。第八条院级重点学科的条件要结合学院实际,并参照省级重点学科的条件加以确定,其条件与省级相比主要是程度上的差异。院级重点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已经形成具有特色的相对稳定的二个以上研究方向,其中至少有一个方向已处于省内先进地位或本学科发展前沿,有较强的相关学科相配合,经过扶持有望成为省级重点学科。(二)有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具有团结创新精神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每个学科研究方向要
5、有一名学术带头人,每个学科从学术带头人中产生一名学科带头(或负责)人。学术带头人一般应是教授,年龄在60岁以下(其中学科带头人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学术梯队年龄、职称、学历结构合理,有优秀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在同一研究方向上有副教授2名,有硕士以上学历中青年教师60%以上。(三)有较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已培养出较高质量的本科生或研究生,科研成果水平较高或已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四)有较先进的实验设备和较齐全的图书资料,有良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基础。第四章评选程序第九条
6、重点学科的评选办法和程序(一)院级重点学科的评选,由所在系(部)根据评选条件经系(部)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工学院院级重点学科申报表》报科研处;由院学术委员会论证,评审后确定。(二)院级重点学科的评选工作一般三年进行一次;对符合学院需要,条件较好,成绩显著,有特色的新兴学科,经申请、审核达到条件可及时评选增列。(三)省级重点学科的评选,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五章建设与管理第十条重点学科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其内容应包括:本学科点设置的意义,学术梯队、人才培养、学科发
7、展、科学研究、科研基地建设、学术交流、图书资料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建设目标与措施。第十一条重点学科点要着眼于未来与发展,积极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支持,力争三至五年内培养一批学术造诣较深、学风端正、锐意进取的学术队伍。第十二条学院列专项经费用于重点学科建设。该项经费主要用作仪器设备的购置和学科建设的运行。其中,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审批;学科建设运行费由学科点负责人支配,主要用于参加学术活动、学术成果的鉴定、发表、出版等。第十三条省下拨的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重点学科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院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科研处负责重点学科日常管理工作;有关系(部)设立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系主任担任,负责本系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第十五条科研处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学院学科发展的实际,组织制定全院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二)负责院级重点学科的评选与省级重点学科的立项申报工作。(三)制定学科建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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