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路燈管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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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貳、路燈管理類一、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1•中華民國71年7月14日71高市府工公字第14201號令制定2•中華民國77年8月1日77高市府工養字第18868號令修正3•中華民國83年1月17日83高市府工管字第39243號令修正4.中華民國89年10月27日89高市府工養字第39129號令修正5•中華民國9()年8月6日90高市府工養字第27159號令修正6•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高市府工工字第09900244811號令修正第一章總則為有效管理道路挖掘、提昇道路服務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第二條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管線機構:指電力、

2、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排水、污水、輸油、輸氣、交通控制設施、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線電視等需要利用管道或管線之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二、道路挖掘:指因管(纜)線、人(手)孔、閥箱等設施之新設、拆遷、換修、擴充或其他用途之需要,而於道路進行挖掘者。三、公共管線管理系統:指主管機關為管理公共管線而蒐集道路挖掘資料,並結合地理資訊系統所建置,可供進行網路申請道路挖掘管理及相關資訊查詢或意見反映之資訊應用系統。三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第二章挖掘之申請及許可第四條管線機構辦理道路挖掘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取得許可證後,始得

3、施工;其因己合公共建設工程而於該工程範圍五十公尺以內辦理遷移或埋設管線者,應併同該工程申請。多種管線工程需於同一道路挖掘時,主管機關得協調各相關管線機構同時辦理。道路挖掘之管線屬幹線系統時,與其聯結且有施工必要之支線應同時配合埋設。管線機構依前條規定申請道路挖掘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下列文件:一、申請書。施工範圍位置平面圖。管線埋設平面圖及標準斷面圖。四、工程預定進度表。五、施工計畫書。八、交通安全管制措施計畫書。七、依其他相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管線機構提出前項申請時,應利用公共管線管理系統輸入道路挖掘相關資料。第一項第五款施工計畫書應載明包括工期、管線類型、規格

4、及數量之計畫說明、機具設備之種類及數量,施工及管理方法。計畫性管線挖掘或於主管機關公告為重要區域之路段挖掘者,應檢附各相關單位會勘紀錄。道路挖掘採推進工法、潛盾工法或其他免開挖之施工方法者,應檢附引測路面縱斷面及橫斷面之高程資料,其測點間距並應在二十公尺以內。道路挖掘嚴重影響交通致行車必須改道通行時,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交通安全管制措施計畫書應經本府交通局審核通過。管線機構對於經許可之道路挖掘申請案件,應向主管機關繳納許可費及保證金。前項許可費,每件新臺幣三百元,除可逐件繳納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按月一次繳納之。第一項許可費及保證金收費管理事項之規定,由主管機關

5、另定之。管線機構未依主管機關限定之繳納期限繳納許可費或保證金者,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其所申請之計畫性道路挖掘案件,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第一項保證金於道路挖掘竣工一年內,無第二十六條扣抵情事者,主管機關應無息退還。道路新開闢或拓寬完成後三年內,或翻修改善完成後六個月內,不得申請道路挖掘。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與國家重要建設有關之管線工程。既有管線之維修工程。三、四、軍用管線工程。沿該道路直向或橫向至人(手)孔之用戶聯接管線工程及其附帶直向人行道聯接管線工程。五、道路交通控制設施之管線工程。八、為完成區域性管線系統,所必須辦理之管線工程。道路之新開闢、拓寬及

6、翻修改善之相關管制資訊,由工程主辦機關彙整並登錄於公共管線管理系統,主動公開之。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指定禁止道路挖掘或限制道路挖掘施工時間之區域並公告之,但有急迫情形者,得免予公告:一、重大慶典或活動。二、重大國際性會議期間。三、預定或已實施同時埋設多種管線之道路。四、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妨礙交通之虞。道路挖掘之申請案件,除因工程特殊並具連貫性,且已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外,其挖掘範圍以一條街路為限。十_管線機構領得道路挖掘許可證後,應於許可期限內竣工;未能如期竣工者,除已依第十三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展期外,該許可證失其效力,管線機構應立即修復路面。第三章

7、施工管理十二管線機構於申請道路挖掘前,應蒐集有關資料,勘查地上、地下設施之設置情形。道路挖掘作業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交通工程手冊、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法規等相關法令規定。第十三條管線機構於開工前應通知里辦公處並經由公共管線管理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開工。管線機構應依經核准之申請挖掘文件實施道路挖掘。但作業中遇有障礙物而須辦理變更施工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前項但書事由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致未能於許可期限竣工者,管線機構於期限屆滿前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展期,但以一次為限。第十四條道路挖掘施工期間,主管機關得命管線機構提供每日施工動態資料,並得派員現場勘

8、查施工品質、安全措施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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