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审理破产案件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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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审理破产案件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上)【标题】当前审理破产案件屮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上)【作者】刘贵祥【作者简介】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编者按】近年来一方面破产案件大量增加,另一方面,由于《破产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颁布的比较早,C经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本刊特邀最高法院民二庭的刘贵祥法官对当前审理破产案件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门分析,本刊将分两次刊登,以飨读者。【摘要题】法它论坛【正文】近年来,随着优胜劣汰的帀场机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特别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企业破产案件大幅度上升。据统计,全国各级法院在1999年受理破产

2、案件5622件,2000年达到7746件,2001年上升为9110件。但是,由于破产案件涉及血广、触及的利益主体多,破产实施过程渗透着大量的行政因素及地方保护色彩,加Z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规范先天不足,使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难度加大,在适川破产法律规范、把握政策界限等方而存在诸多问题,进而影响了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本文拟通过对我国现行破产法律规范的考察分析,就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涉及到的若干疑难或产生争议的法律问题提出一些构想与对策。一、政策性破产问题政策性破产,乂称计划性破产,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纳入国家破产兼并计划项目并亨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的破产。政策性破产有一个演

3、变过程。1994年10月25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第59号)规定,上海、天津等18个被国务院确定为优化资木结构试点工作的城市的国冇企业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川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措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优先清偿。1997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笫10号),将试点城市由18个扩大为111个,国务院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企业破产兼并领导小组)制定全国企业兼并计划,凡纳入该计划的国有

4、企业破产,即使其土地使用权被抵押,亦应用转让所得安置职工。不足部分,还应以企业其他财产支付。1999年4月16H,国家经贸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9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第301号)规定,凡列入1999年国家兼并破产项目的国有企业破产,无论是否在试点城市,均适用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这样,从1999年开始,取消了试点城市的规定,无论在全国任何地区,只要是纳入国家兼并破产项目的国有企业破产,均适川破产企业财产首先川于安置职工等政策。政策性破产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产物,是我国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优化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脱闲口标而采取

5、的特殊经济政策,有其时代的合理性°职工安置木不是破产法的功能,而应山劳动立法与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但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加之国有企业长期实行低工资高福利制度,如果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职工将享受医疗保险及退休工资,如果企业破产,职工的这些权利将无从保障。虽然社会变革过程中总有一部分人被迫承受社会变革的成木,但国有企业职工的上述实际情况决定了其实际承受能力有限,若不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将影响社会稳定。而在地方财政女置破产金业职工的能力亦有很大局限性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破产财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等政策便应运而牛。再则,国有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各商业银行,在因破产财产用于安置职工导致银行债权

6、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国家采取配套措施对不能实现的银行债权进行呆坏账核销,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政策性破产对债权人的冲击。因此,政策性破产的意义在于在未引起人的社会、经济震动的情况下完成一系列的国有企业破产。但毋冊讳言,实行政策性破产,破产财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仅以债权人利益的冃人牺牲为代价,而且与现行的破产法律规范相抵触,如果不能准确地把握其政策界限与适用范闌,极易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从地方利益出发,漠视债权人权益,乘机对未列入国家破产计划的企业“搭便车”,逃废债务、“甩包袱”现象搂令发生。正是由于地方利益的驱动,地方政府对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行政干预加剧,而面对法律规

7、范之间、法律规范与政策之间的冲突,面对破产企业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和礼会问题,原木脆弱的法院独立审判权更是难以抵御地方保护主义的侵扰。近年来,由新闻媒体不断曝光的“假破产、真逃债”案件,便可窥一斑。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政策性破产案件时除了尽力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外,还应特别注意处理破产法律与有关政策的[l] [2] [3] [4] [5] [6] [7] [8]&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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