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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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髙,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大连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第三条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本地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特色产业

2、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创新。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要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为基本依据,遵照本实施细则自主设置、调整、撤销专业。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应以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为前提,结合本地中等职业学校整体专业开设状况,根据产业结构情况和学校办学基础条件设置专业,避免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用工需求变化,每年对已开设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进行修订。对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就业率低下、办学质量不

3、髙的专业要及时调整或撤销。第七条大连市教育局负责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审核备案、检查督导;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第二章设置条件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二)满足开设专业教育教学要求的经费和其他基本办学条件,包括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校内场所和建立相对稳定合作关系的校外实习、实践基地、企业),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三)能胜任所开设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顺利实施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包括专任教师、实

4、习指导教师和从相关行业、企业特聘的兼职专业教师。每专业必须配备具有与所开专业相应或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任专业教师。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以“双师型”专业教师为主,并保持相对稳定,比例适当。第九条艺术、体育和医疗卫生类专业设置条件,按照国家设置标准和行业相关要求执行。第十条学校设置专业应结合自身原有的专业优势和基础,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建设规划相一致的专业,认真做好学校专业发展整体规划,树立专业建设办出特色,办成品牌的意识。第三章设置程序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

5、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三)根据教育部、本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其中行业、企业专家不少于3人,且应具有与所开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大连市教育局审核备案。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专业技能方向),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向大连市教育局申报备案,由大连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对学校专业办学基本条件、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学校专业设置整体规

6、划进行论证评议和实地考察,经审核合格,并符合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状况和整体布局,方可备案,并列入下一年招生计划。开设《目录》外专业(专业技能方向),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教学、课程专家论证,撰写专业论证报告,并按教育部专业简介的规范要求编写专业简介,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大连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试办,由大连市教育局向教育部甲报备案。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须具备相应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大连市教育局审核备

7、案。第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调整、恢复或增设专业的申报备案时间为每年12月中旬(12月11日至12月20日,过期不予受理)。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专业技能方向)、调整原有专业及下设专业技能方向、以及恢复最近两年内没有招生的专业,须向大连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提交《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调整、恢复或增设专业申报表》(附件1)1式2份;学校开设《目录》外专业(专业技能方向)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专业论证报告和规范的专业简介,1式3份及电子版。第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每年申报新增备案专业(专业技能方向)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每所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专业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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