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中利益争议的处理——加拿大模式的借鉴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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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坐型!唑墨互四集体谈判中利益争议的处理——加拿大模式的借鉴与讨论●李琪周畅内容摘要本文借助加拿大联邦利益争议处理模式,分析了我国一些地方立法机构在设计集体谈判僵局处理机制中的难点,提出在立法赋予罢工权的同时,应建立政府介入利益争议的多元途径。关键词利益争议罢工政府介入调解2010年上半年。在我国沿海城市发生了一系列工人罢工事件,这些事件在当地政府的积极协调下通过劳资双方理性谈判得到了妥善解决。事件发生之后。各级党政和工会领导也对事件的发生机理和处理方式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寻求相应的对策。其结果是在中央层面,全总积极推进了《工资条例》的立法工作。并建议在条例草案加入有关工资

2、集体协商的内容:提出了“全面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设想.要求各级工会进一步加大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度,力争到2012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在地方层面,各地立法机构纷纷就原有的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进行整理、修订或者重新立法。这些举措预示着,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有可能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不过。在起草和讨论这些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各地立法机构都遇到了同样一个问题.即如何解决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谈判僵局。这引发了本文要讨论的两个话题:政府在处理谈判僵局中的介入途径和罢工权的赋予与规制。一、利益争议的定义与第三方介入方式在劳资关系发达国家,劳动争议可以分为两种类

3、型——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集体争议又可分为两类,即权利争议(rightsdisputes)和利益争议(interestsdisputes),前者是指劳资双方在适用和理解法定的权利或者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时产生的争议:后者是指在确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或者修改现有权利义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比较典型的利益争议是在集体谈判中发生的谈判僵局。劳资关系发达国家的集体谈判是一种规范劳资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基本手段。在达成集体协议的过程中,谈判可能出现僵局,使劳资双方谈判无法继续下去。约翰·福萨姆(Fossum,John)认为。谈判僵局表示谈判双方缺少共同的谈判区间。

4、而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工会希望从雇主那里得到的最低限度的利益高于雇主可以为工会提供的最高限度的利益。或者谈判双方缺少充分沟通的能力,或者双方不愿意就达成协议的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沟通。在集体谈判出现僵局之后,打破僵局的一种方式是劳资双方采取工业行动,包括工会组织的罢工、设置纠察线(picketing)、杯葛(boycotts)、放慢工作节奏(slowdowns)、公司游说(corporatecampaigns)等等;也包括雇主采取的关闭工厂(10ckouts)、雇用替代工人(replacementworkers)等等。这些行动给双方带来的成本可能迫使一方或者双方最终放弃

5、自己的主张,从而走出僵局。不过,这些行动也有可能最终导致双方关系的彻底破裂而使谈判无法继续进行。以工业行动解决争议,劳资双方需要付出高额的成本.而且社会公众的利益也一85—‘叠冒譬菡誓团!!!!!竺!塑有可能因为这些行动而受到损害。在上述潜在成本存在的情况下。第三方介人解决争议就成为劳资双方和政府都认同的争议解决方式。这种方式是通过中立的第三方的介入,达到解决争议、避免工业行动的目的。第三方介入的方式主要是调停(conciliation)、调解(mediation)和仲裁(arbitration),这些都是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的方式。调停和调解并无严格的区分,但两者还

6、是有区别的.尽管两者都是由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争议,但调停者的角色是帮助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而不会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调解不同于调停的地方在于,调解人在帮助争议双方沟通的同时要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这种建议是否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则取决于双方的意愿。仲裁也是第三方介入争议的处理方式。仲裁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性的,这要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或者争议当事人的选择。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仲裁都是由第三者介入争议,评论双方的争议和证据.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由第三方介入处理劳资争议的方式得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的认同与支持。该组织在1951年通过的《自愿调停和仲裁建议书》(第92号)中

7、建议,自愿调停“应当有助于预防和处理雇主雇员之间的争议”;并进一步建议,调停的程序应当包括来自劳资双方同等数量的代表.应当免费、快捷。让双方自愿进入调停程序或者在根据调停机构的意愿进入调停程序。该建议书还提出。在调停和仲裁过程中,劳资双方应当避免采取工业行动。此外,在1981年通过的《集体谈判公约》(第154号)中,对劳资双方使用调解和仲裁方式处理利益争议也做出了规定。二、我国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程序与面临的问题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企业工会被赋予与管理方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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