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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政务信息资源代码规范》编制说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政务信息资源代码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编制简况2018年5月按照原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内蒙古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启动了《政务信息资源代码规范》的制定。起草单位为内蒙古大数据管理局、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国脉互联信息顾问有限公司等,主办单位为内蒙古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归口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局。主要起草人为:崔连伟、张建军、张群、卫凤林、张世铭、石彦龙、孙卫、翟瑞霞、周佳琪、袁慧君、古庆、董建敏。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党的十九大中提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我国
2、大数据领域的建设给出了指导意见。随着政府新一轮职能转变的推进,互联网+政务的快速发展,各政府部门、行业及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开放与共享应用产生了强烈的需求。近年来,各地区政府数据开放平台陆续上线,探索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带动社会公众开展公益性开发,推出一批创新应用。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率先在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海洋、企业登记监管等重要领域实现公共数据资源合理适度向社会开放”。目前,政府部门的数据孤岛化的现象较为普遍,各部
3、门、各层级间条块分割成为“信息孤岛”,数据采集重复、标准不同、一致性差,各部门数据难以共享,难以统一开放和协同利用。建立完整、系统、合规的数据标准是实现信息系统逻辑集中,实现有效深度智能挖掘的必要条件,充分发挥标准化建设的“统一规范”作用,有效瓦解并防范“信息孤岛”和条块分割的重复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加强顶层设计,以统一的标准促进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的互联互通,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推进公共机构数据资源统一汇聚和集中向社会开放,规范政务信息开放实践。政务信息资源代码规范编制基于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区电子政务和大数据建设实践,调研我区政务信息资源的分布情况和数据特征,分析政务信息资源开放需求
4、,运用标准化的思维和系统工程的方法论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规范化的重新组织,建立数据开放和共享标准规范,使数据资源在整合、应用过程中实现统一标准化管理,提升数据资源的整体应用价值。通过标准制定进行顶层架构设计,规范、引导政务信息资源的开放和共享,稳步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本标准规定了政务信息资源开放的数据类编码规则、数据项编码规则和编码的维护,对政府部门各种通用或专用的数据进行编码,为建立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数据使用政策、数据更新和维护管理机制提供指导,以标准规范引导我区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和共享,实现政务信息的科学应用,加快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战略实施,是非常必要的。一、主要起草过程20
5、18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标准计划任务后,内蒙古大数据管理局讨论确定成立标准编制组,由内蒙古大数据管理局牵头,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国脉互联信息互联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编制。2018年6月—10月,起草小组查阅了国内政务资源开放与共享方面共85篇研究论文和30多篇情况介绍、管理办法等,查阅并研究了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北等省市的情况和相关政策文件,2018年8—10月,走访调研了我区和林格尔新区、乌兰察布、包头等有关地区政务资源共享与开放建设情况,了解了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2018年12月,完成大数据标准体系整体框架设计,初步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代码规范。201
6、9年7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二、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本标准研制政务信息资源代码规范,规范我区各级各类政务信息资源的编码,是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和共享的关键基础标准之一。本标准研制坚持以下原则:(1)定位控规原则政务信息资源规范是理论与实践关键,其特点是具有“整体的规范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避免实践过程中混乱无序和无标准可循。政务信息资源代码规范是大数据应用规划的延伸和落实,是大数据应用规划与实施方案的衔接桥梁。(2)一致性原则本标准的起草以GB/T21063.4-2007《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以下简称《GB/T21063.4》)、GB/T21063.5-2
7、007《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5部分:政务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方案》(以下简称《GB/T21063.5》)和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为基础,并尽可能保持与国际文件或国家标准相一致。(3)实用性原则本标准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全区各共享部门的需求及现有数据的特点,所制定标准应当满足各部门数据资源管理、共享、交换以及开放服务的基本需求。标准内容便于实施,并且易于被其他的标准和文件所引用。(4)协调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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