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主义与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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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论主义一、辩论主义的含义二、辩论主义的内容三、我国的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辩论主义的区别所谓辩论主义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经辩论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基本原则。反之,当事人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2、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根据3、法院对证据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事实。也就是说,即使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调

2、查证据,也只能限定在当事人主张的范围之内。而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言词辩论中主张的事实,即使法院通过职权得到心证,仍然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1、西方国家的的辩论主义是西方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决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也是西方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而我国的大陆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只是明确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因此,我们的辩论是作为一项当事人的基本的权利规定在基本原则中的,不是确定法院裁判的方法的原则规定。2、我国对西方国家的辩论主义中法院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所主张的事实为裁判对象持批判态度,认为是

3、违背实事求是原则的,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也就是说,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加以裁判,而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则奉行的是唯心主义。(案例)诉一、诉的概念和意义、特征二、诉的要素及意义三、诉讼标的(一)诉的概念诉是一种请求,诉是原告向特定的被告,要求特定的法院就自己的特定的法律上的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请求。(二)诉的意义1.诉是程序开始的前提和条件(无诉即无审判)。2.诉是当事人实践诉权的重要方式。3.诉决定了诉讼对象和范围。(三)诉的特征1.只能向法院提出2.诉的形成

4、在于双方当事人发生了民事纠纷3.诉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四)诉与起诉、诉讼、诉讼请求的界限以及与诉权的关系1.诉与起诉诉与起诉的区别主要有二:一是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起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告;二是诉可以出现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之中;而起诉则只限于一审程序。2.诉与诉讼。诉讼的内容远比诉的内容丰富。诉讼与诉在概念上仍然是种属关系,诉包含在诉讼的内容之中。诉的提起及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却不是诉讼的全部内容。3.诉与诉讼请求。两者不是同一概念,诉的外延比诉讼请求的外延

5、宽。但诉与诉讼请求也有一定联系,即诉讼请求是诉的要素之一,它存在于诉之中。4.诉与诉权的关系诉权是诉存在的基础,诉是诉权的表现形式和行使诉权的起点。(一)诉的要素的意义1.判断诉是否成立2.判断诉是否同一3.是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二)诉的要素的构成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诉的主体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诉的主体、诉讼请求(一)诉讼标的理论的意义及必要性1.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2.诉讼标的是法院用来判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另行起诉的标准3.确定审判的范围和

6、双方当事人攻击防御的对象,领域。4.成为了既判力产生的基础。(二)诉讼标的的学说1.旧诉讼标的理论(又称为旧实体法说,德国的赫尔维希)2.新诉讼标的理论(1)诉讼法说(德国的罗森贝克、伯特赫尔)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2)关于新实体法说诉讼标的=事实关系该理论主张,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就等于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旧的或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有以下的意义:(1)有利于法院裁判。(2)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的攻击和防御。缺陷: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的构成要素来看

7、待,其结果是在不同的请求权下,可以形成不同的诉讼标的。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可以根据不同的实体法的权利规定,提出不同的诉讼标的,产生了重复起诉的现象。实践中对于请求权的竞合如何处理上,坚持该说的学者提出了选择合并的主张,即当事人同时主张两个竞合的请求权时,认可其中的一个而撤销另一个,才允许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我国也采取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方式。(案例)撇开实体法请求权不看,诉讼标的以当事人的诉的声明(请求)与事实理由为依据加以识别,凡诉的声明与事实理由任何一种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

8、案例)电车事件中出现的问题,也就是在诉讼中不发生诉的变更和追加的问题,而侵权行为提出的损害赔偿和不履行合同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只是原告攻击和防御方法的变更。在实践中又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如果数个请求权的发生是基于数个不同的事实理由时,是否构成数个诉讼标的,例如,原告以买卖原因关系和以票据关系同时向被告提出给付价金。买卖关系和签发票据的事实是各自成为不同的两个事实理由,此诉却完全是同一给付,承认两个诉讼标的就掉进了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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