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中的税务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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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重组中的税务研究1高森传郑莹莹一、企业重组的概念及形式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二)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三)股权收购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

2、付或两者的组合。(四)资产收购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五)合并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六)分立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

3、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二、企业重组中涉及的主要税种(一)企业所得税1.概述该税种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

4、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是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凡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3.征收对象、税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

5、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O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低税率20%o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随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就该类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1.概述该税种以个人

6、取得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现行适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并于2011年9月1日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2.纳税义务人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用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义务人,其所取得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的纳税义务人,非居

7、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1.征税范围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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