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分行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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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认定范围第三章责任认定内容第四章责任认定组织分工第五章责任认定程序第六章责任认定工作尽职要求第七章信息统计分析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工作,促进授信业务相关人员遵法守规.尽职尽责,提高授信业务质量,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建总发(2010)17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授信业务范围)本细则所称授信业务,包括建设银行对外承担风险的全部本外币、境内外、表内外等所有授信业务,既包括大中型客户,也包括中小企业客户、个人客户的所有授信业务。其中,表内授信业务包括各种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项目融

2、资、贴现、账户透支、债券投资、部分贸易融资业务(含福费廷、保理预付款等)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信贷证明、对外担保、信用证、票据承兑、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及部分贸易融资业务(含保理信用风险担保等)等。第三条(责任认定含义)授信业务责任认定(以下简称"责任认定"),是对具体授信业务全过程涉及的有关人员是否合规、尽职地履行岗位职责进行评价,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是否承担相应责任进行确认和界定。第四条(责任认定原则)责任认定工作湮循“客观公正,尊重历史,尽责免责,认责有据”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认定范围第五条(责任认定范围)授信业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认定:(一)2000年1月1日以

3、后审批的(含办理贷款借新还旧、展期、债务转移等,下同),已进入损失类的;(二)外部监管机构或内外部审计部门发现授信业务存在严重违规失职行为或重大风险损失,要求进行责任认定的;(三)业务经营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授信业务存在严重违规失职行为,容易引起不良示范作用并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业务环节,相关部门提岀责任认定要求的;(四)二级分(支)行及以上机构负责人要求进行责任认定第六条(补充责任认定)未进入损失类已进行过责任认定的授信业务,进入损失类后应对前次认定后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补充责任认定。对授信业务进行责任认定后,若发现有遗漏的重大责任事实,应进行补充责任认定。第七条(免于责任认定)国家

4、政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免于承担责任的授信业务,可以不进行责任认定。第三章责任认定内容第八条(责任认定内容)责任认定工作包括对贷前调查、贷中审查以及贷后管理等授信业务全过程开展尽职调查。授信业务全过程包括授信业务受理、客户推荐、贷前调查评估、信用评级、授信申报、项目评估、担保评价审查、审批决策、审批条件落实、放贷条件落实审核、贷款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分类、风险监控、本息回收、资产保全、客户退岀以及上述过程中的文档记录、管理、交接、保存等工作。第九条(确定责任依据)责任认定应以授信业务办理时执行的国家金融法规政策以及建设银行授信业务产品管理、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等相关制度要求为依据。授

5、信业务经认定存在违规失职行为的,应根据岗位职责具体规定、违规失职行为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确定责任,将相关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人员。第十条(责任减免)(一)尽职免责(经认定已尽职无需承担责任)责任认定对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银行授信业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合规尽职地履行了岗位职责,对于相关授信业务形成的风险和损失免于承担责任。1•在办理授信业务过程中充分揭示风险、正式提出否决意见,未被决策人员采纳,事实证明其意见正确的;2•在相关人员合规尽职的前提下,因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外部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贷款风险损失的;3.其他符合尽职免责情形的。(二)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经认定存在

6、不尽职的情况,但基于以下情况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1•及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弥补过失,未造成不良后果或使风险损失明显减少的;2.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但能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基于客户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国家政策法规相关内容不明确或不够细化,在操作执行中能够严格认真履行总行有关制度规定,形成风险损失的。第四章责任认定组织分工第十一条(组织分工)责任认定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认定,并由省分行组织实施或上报总行由总行确定责任认定组织方式。第十二条(异地委托)省分行对认定权限内的授信业务,可根据需要委托异地二级分(支)f亍组织实施责任认定。二级分

7、(支)行不得委托下级机构组织实施责任认定。第十三条(领导小组职责)省分行成立由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领导任副组长的责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省分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指导、协调全行责任认定工作;(二)研究审议责任认定工作重要制度;(三)硏究决定责任认定工作重大事项。二级分(支)行应比照省分行成立领导小组朋确相关职责。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风险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其主要职责为:(-)承办领导小组会议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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