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

某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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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农村信用社有关信贷业务制度、《XX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责任追究,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机构对违反信贷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失职等原因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的管理行为。第三条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违规程度与处罚力度相适应原则;(四)道德风险从重处罚原则;(五)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县(区、市)农村信

2、用联社、合作银行。第二章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第五条不良贷款的界定。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按《XX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的规定标准划分,包括次级、可疑、损失三类。第六条责任界定。不良贷款责任界定按责任人在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前审核、贷后管理等环节所承担的责任及其行为对贷款安全性的影响程度界定。(一)信贷员(含客户经理,下同)办理权限内小额贷款业务形成不良的,信贷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贷款发放前审核人员(付款经办柜员)为第二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8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20%o(二)分支机构办理权限内贷款业务形成不良的,审查、审批人为第一责任人,贷款调查人员为第二责任

3、人,贷款发放前审核人员(付款经办柜员)为第三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5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40%,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10%。(三)分支机构办理分级审批贷款业务形成不良的,分支机构贷款审查人为第一责任人、县级行社审查审批人为第二责任人,贷款调查人及贷款发放前审核人(付款经办柜员)为第三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4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40%,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20%o(四)县级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贷审会书面推荐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形成不良的,县级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贷审会主任委员(理、董事长,主任、行长)为第一责任人,县级行社审查人员为第二责任

4、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6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20%,笫三责任人承担责任比例为20%o第七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风险或造成损失的,视其风险和损失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清收、扣薪清收、离岗清收、经济赔偿等处理、处罚措施,要求经济赔偿的,由责任人按照相应比例赔偿贷款本息,赔偿损失不足以抵补贷款损失的,应视其情节采取以下处理和处罚方式。(一)取消责任人贷款调查权、审查权、审批权;(二)工资降级或解聘职称、职务;(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四)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实行“尽职免责,失

5、职问责”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于承担责任。(一)有证据表明信贷人员已勤勉尽责,采取得力措施保全信贷资产,但因不可抗力(如市场风险等)形成信贷资产损失的;(二)借款人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影响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且无法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财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还清的;(三)借款人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所属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者,贷款确实无法收回的;(四)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确定债务继承人,且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贷款仍未还清的;(五)抵债资产遭受重大自然灾

6、害、政策因素或意外事故导致抵债资产灭失等造成损失贷款,无法获得补偿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贷款业务违规操作责任追究第一节评级授信第九条在评级授信业务屮,有下列行为Z—的,处以责任人不低于500元的罚款:()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程序不规范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或调整不合理的;(三)对评定对象未建立相关资信档案的;(四)对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未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的;(五)对农户贷款证未建立登记制度或登记不及时的。第十条在评级授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责任人1至3个月的等级工资,并予以警告处分。(-)对符合小额信贷条件的农户未办理贷款证发放贷款的;(二)违反农户小额信用

7、贷款“余额控制”原则,超授信额度发放信用贷款的;(三)评级授信与贷款发放环节未分离的。第十一条在评级授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的,扣发4至12个刀的等级工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贷款形成不良的,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了以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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