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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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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代理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债券(现货、回购)业务的操作流程,防范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已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和股东账户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时,无须另行开立债券账户。未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和股东账户的投资者,需进行债券交易时,应由投资者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证券营业部办理深圳或上海股东账户卡,并办理上海股东账户指定交易。第三条投资者进行国债业务的资金存取流程参照《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纪业务岗位操作流程》的资金存取流程操作。第四条证券营业部不得允许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除外)进行买入融资业务。通过
2、正回购融资的机构投资者,证券营业部应有专人对其账户进行监控,不允许该机构投资者在账户资产总额低于回购融资额210%时进行资金取款、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第五条投资者购买债券,有两种方式:(一)对于即将发行的新券,需要公司协助投标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营业部预约,并通过公司汇总中标后统一购买;(二)对于已经上市的债券品种,投资者可直接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前款两种购买方式的业务流程图如下:第六条投资者申购的新发债券,其债权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记录在其证券账户内,待该债券发行期结束并上市流通后即可交易。第七条国债现货交易、国债回购交易
3、的具体计息方式、交易竞价申报及国债回购的购回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国债业务相关规则确定。第八条证券营业部应每周关注证券登记算机构公布的折算比率的调整情况,并及时调整最新折算比率。第九条证券营业部应明确告知投资者不允许持续进行滚动回购业务的操作。特殊情况经公司审批后方可进行。证券营业部系统管理员应加强现有交易系统的设置与监控,限制投资者进行持续滚动回购业务的操作。对原有经公司审批同意后的滚动操作的必须逐笔向公司报告。第十条证券营业部应加强对回购业务的管理、监督,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合规开展回购业务,不得发生超额回购和国债欠
4、库情况,特殊情况需经公司审批后方可进行。第十一条投资者进行国债回购业务,必须与证券营业部签订《国债回购代理协议》,并填写《客户回购申请表》且经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进行。第十二条证券营业部必须通过柜台系统进行回购委托,必须限制个人投资者正回购融资,并不得进行放大交易和超额回购。第十三条证券营业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国债回购业务。指定的负责人应每日对证券营业部国债回购交易业务进行账户查询,关注投资者的账户资金是否透支、标准券是否充足等,对重点投资者的账户监控还要了解其国债库存的分红、派息、停牌、到期日等信息,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投资者,使投资者有较充
5、足的时间进行运作。第十四条债券回购业务负责人发现以下异常情况应及时提醒投资者,并立即向营业部经理汇报:(一)回购到期日前日(T-1日)投资者资金不足;(二)国债标准券折算比例修改后造成投资者正回购标准券不足。第十五条出现前条情况后,证券营业部应立即敦促投资者补足资金、标准券。如投资者仍未补足资金、标准券,则证券营业部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禁止该投资者账户的证券买卖及资金存取、银证转帐、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二)冻结该投资者账户内的保证金和其他证券;(三)根据该投资者未能补足的违约资金、标准券处分该账户
6、内相应价值的证券。处分所得用于弥补违约交收款、利息及违约金。第十六条对进行开放式回购的投资者,证券营业部应指定专人监管,进行控制。第十七条对进行开放式逆回购(资金融出)的投资者,应限制其债券的自助、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交易方式,进行债券买卖只能通过证券营业部柜台委托。第十八条对进行开放式逆回购(资金融出)的投资者,应在回购期到期前二个工作日,提醒投资者在回购到期日要保证账户中有足够的国债进行交割。第十九条对进行开放式正回购(融入资金)的投资者应严格按照债券交易风险管理办法中的资金控制措施执行。第二十条证券营业部应在开放式回购到期一个工作日前要求
7、投资者明确是否到期交割,如投资者告知无法履约交割,则证券营业部将为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报出“不履约交割”委托。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营销管理总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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