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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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4)75号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南京市投促委,省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6号并口《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精神,支持我省外贸稳定增长,加快推进外经贸转型升级,我们制定了《2014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

2、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2014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2014年6月25日附件2014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精神,支持我省外贸稳定增长,加快推进外经贸转型升级

3、,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支持范围及标准第一条省级商务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一)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二)鼓励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三)应对贸易摩擦;(四)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五)进出口结构调整;(六)商务重点改革试点;(七)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外经贸转型升级项目;(八)国际服务外包;(九)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十)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商务发展项目。第二条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外经贸企业参加年度贸易促进计划内的境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对其摊位费、统一办理的展品海运运输

4、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一、二类展会100%、三类展会80%。展会目录以省商务厅年度贸易促进计划为准。(二)外经贸企业参加商务部主办、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展会(不含广交会、华交会),对其摊位费给予100%补助。以上单个展会每家企业普通展会支持1个摊位,光伏、风电、船舶、车辆、机械类展会支持不超过4个摊位。超过以上摊位数的,每增加一个摊位,扶持比例减少10%z最低扶持比例50%o(三)外经贸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按摊位费支出的50%予以支持。(四)外经贸企业开展面向国

5、际市场的自主品牌建设,对其境外商标注册(不含咨询服务、年费等)、出口产品认证(不含国家强制性认证)、境外宣传广告(包括路牌、报刊、影视广告)、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不超过50万元补助;“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支持比例不超过70%,同一企业补助上限不超过100万元。第三条支持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按企业当年实缴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补助,累计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保费50%(小微企业平台

6、统保、服务贸易类除外)0支持内谷支持比例上限支持对象货物贸易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基本补助30%省属企业10%市县企业小微企业(一般为上年度岀口额50・300万美元)平台统保100%全省企业企业首次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补助增加10%全省企业按出口地区投保,产品出口到南美、非洲、亚洲(不含日本、新加坡和香港大洋洲(不含澳大利亚欧洲(不含安道尔、列支敦士登、卢森堡、瑞士、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英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补助增加40%全省伞'll,月艮务贸易类短期出口

7、信用保险80%全省企'11/重点鼓励的先进技术、装备、资源类产品进口佶用保险40%全省企'11/〃走出去〃过程中为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承接境外总承包、〃父钥匙〃工程项目投保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租赁保险40%全省介'll,第四条应对贸易摩擦:支持企业自行参加或参加国家、省统一组织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案件。具体包括: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反垄断调查、美国337调查及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等案件;省内企业主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反垄断等贸易救济或贸易壁垒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案件。(一)

8、企业当年赴境外应诉、交涉所发生的国际机票和生活费(按国家标准计算),按80%比例补助,同一案件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二)对企业应诉国外新立案件、行政复审案件、日落复审案件、新岀口商复审案件且已结案的案件律师费实际支岀给予80%补助,同一案件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未结案的案件待结案年度给予扶持。(三)企业对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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