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法律篇》的良法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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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柏拉图《法律篇》的良法思想研究作者:曹义孙/娄曲亢作者简介:曹义孙,男,江西景德镇人,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娄曲亢,女,河南通许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88原文出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内容提要:柏拉图《法律篇》主张,选择良法及其统治是治理城邦所能采取的最好方法,依据良法而进行统治是保障人类幸福应遵循的最好原则。柏拉图的良法观蕴意丰厚:良法是人、而非神制定的成文法;遵循良法统治的生活是人类幸福生活的基本方式;良法由法律序言与法律条款构成;良法是传导理性力量的金绳索;良法具有劝服与强制的双重性能。法治是一种次好的政制;法治是良法

2、的政治基础;关于法治的法律是良法的组成部分。良法的制定要瞄准人类的美徳,特别应该遵循以理性为最高宗旨的诸善之间的自然秩序。期刊代号:D410分类名称:法理学、法史学复印期号:2018年04期关键词:良法法治美德自然秩序GoodLawRuleofLawVirtueNaturalOrder中图分类号:B502.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142(2017)06・0067-08—、引言哲人苏格拉底之死是柏拉图心中永久的痛。当雅典民主派以法律的名义处死了爱智慧的苏格拉底,缺席苏格拉底审判的柏拉图在痛苦之余意识到哲学与政治的冲突。哲人究竟应该如何看待政治?哲人究竟该如何与非哲人相处?

3、放弃(自己的哲学)或是降低(自己的姿态)?这是或系列)问题。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是否正确?审判所依据的法律是否最好?有无最好的法律可让苏格拉底避免这场非自然的死亡?在拥有最好法律的城邦中,哲人仍会面I缶被处死的命运吗?这是另一个(或系列)问题。对前一个係列)问题的思考,促使柏拉图的心灵和目光转向政治哲学;对后一个係列)问题的探索,为柏拉图成为自然法理论家提供了机遇。虽然在历史与现实的城邦中,柏拉图未发现最好的社会治理方法及最好的个人幸福原则,但他却在理论中找到了最好的方法与原则,即自然的方法与原则,尤其是人的自然即理性的方法与原则。"自然"或"理性",即〃原则",亦即"方法"。依自然或理性而

4、生活就是好生活,依自然或理性的治理就是好方法。故其在《理想国》这部光芒四射的对话中清晰地表达了他那一著名的重大发现,即"哲学王"理想:现存的各种政治制度都无法真正消除城邦中的各种党派之争,以及各种财产欲望所弓I起的纠纷、冲突与伤害;除非把"哲学"与"权力"结合起来的"哲学王"统治,否则城邦将永无宁日。换句话说,〃政治"必须与〃哲学"结合,要在智慧或理性的领导下开始运行,进行管理。柏拉图怀着〃哲学王〃理想,三次②远行西西里,试图协助叙拉古国王改革政制与法律,换来的却是被国王〃关在御花园中达一年之久"。政治抱负的落空促使返回雅典的柏拉图审视与反思自己的经验教训,写下了他——古典学界公认无论在

5、文字还是文学形式以及思想内涵方面都相当令人费解的③——最后亦是篇幅最长的作品Nomoi,即《法律篇》④。《法律篇》记录了来自雅典、克里特与斯巴达的三位老人关于法律的讨论,认为只有良好的法律及其统治才是管理国家的最好方法,是个人避免邪恶、获得幸福的最好原则。不过,这种良法在现实城邦里并不存在,而是存在于立法者之师的言辞中,亦即《法律篇》所记录的有关法律的对话中。换句话说,在柏拉图看来,良法是一种人类理想。这种理想为现实中的立法者提供了立法者在制定自己城邦的法律制度时可以依照的原型与模板。在当下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语境下,探寻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的发现、讨论"良法〃的内涵、分析其要义、理解制定

6、良法的基础("法治")和目的("美德"或〃德性〃),对丰富国人法治理论、借鉴〃他山之石"之精华意义重大。本文的篇章结构对应上述探寻的内容,是为此种探寻的尝试。二、何谓良法(—)良法是人定的成文法神或是人,谁制定了克里特的法律?⑤《法律篇》以谁是立法者这一问句开篇。虽然开篇第一字是’神"而非“人"、虽然克里特老人作出了神是立法者的回答、虽然《法律篇》是柏拉图最虔敬的著作,但这些都未影响在接下去的讨论中讨论者完全忽略神的存在,直接把人即米诺斯和莱喀古斯视为克里特法律的制定者。⑥如果法律是由人而非神制定的,那么《法律篇》所讨论的〃良法"就是立法意义上的法律,而非自然或伦理意义上的法律。这种立法

7、意义上的法律是成文法,而非神法或祖传的习俗那样的不成文法。从存在论的角度看,它是有起源的,自然也就存在消亡,因而是具体可变的,具有相对性;从价值论的角度看,它也并非都是好的,有可能是恶的,即使在好的立法中,也具有等级性。因为人类不是神,无论是认知,还是美德或行为,都存在着缺陷。因此,所谓"良法〃,是人定的成文法,是立法意义上的法律。由于人自身存在不足,一方面人类需要制定法律来弥补不足,另一方面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并非一定是好的法律。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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